法國國民議會24日通過了決議,保障女性享有「自願終止妊娠的權利」。法國向成為世界上第一個將墮胎權作為一項憲法權利的國家又邁進了一步。

今年6月在美國最高法院推翻具有里程碑意義的羅訴韋德案(Roe v.Wade)裁決後,法國總統馬克宏在推特上寫道「女性墮胎必須受到保護」,強調「墮胎是所有女性的一項基本權利」,馬克宏對美國女性墮胎權不再受憲法保護表示遺憾,並對墮胎權利支持者表示聲援。

有鑑於此,法國從左派到中間派的幾個政黨推動將墮胎權寫入憲法,加入憲法是為了要保護合法墮胎不受任何形式的倒退影響,畢竟,「只要出現政治、經濟或宗教危機,女性的權利就會受到質疑。」

Ifop在7月的民意調查顯示,約83%的法國人對墮胎合法這一事實感到滿意,比30年前多了16%。同一民調顯示,81%的人支持在憲法中增加墮胎權。

這是在漫長且充滿不確定性的立法戰中邁出的第一步。自1974年通過的一項法律以來,法國女性擁有合法的墮胎權,此後法律又進行了多次更新,最近一次修改是在2月,法律明確規定,女性具有墮胎選擇權,懷孕12週內都可接受人工流產,或從最後一次例假的第一天開始計算,14週內都可進行人工流產。

四十多年前,墮胎是不被允許的惡劣事件。1975年雖然頒布相關法律允許婦女墮胎,但是這並不意味著法國婦女就真的迎來了墮胎領域的真正自由,因為當時的法令規定有條件墮胎,未滿17歲未成年的少女必須在父母陪同下前往醫院墮胎,婦女在懷孕12週後不准墮胎。

2014年之前,法國憲法對墮胎的描述為:准許「其狀況使其處於困境」的婦女採用人工流產。也就是說,能否墮胎取決於孕婦是否處於困境,而這一相對含糊的表述阻礙了大批不願意生育的女性墮胎的決定。

2014年7月31日,法國憲法委員會宣布此前審查的《男女實際平等法》有效,該法案允許「無意繼續懷孕」的婦女實行人工流產,才有了「自己決定是否生育」的基本權利。自此之後,法國進入半自由墮胎時代。

當年的韋伊 (Simone Veil)法案規定當事人在自願中斷妊娠之前必須看兩次醫生,兩次就診之間必須有一週的思考期,若發生緊急情況,接近法定12週的期限時,一週的思考期可縮短為48小時。雖然有權力根據自己的意願墮胎,但什麼時候墮胎仍然需要被政府強制規定,直到2015年4月,這一強制考慮政策才被徹底取消。

2016年4月1日起,法國政府全額補貼所有女性的墮胎費用,迎來墮胎全免費時代意味著,墮胎不僅成為全自由選擇,而且還成為女性的福利。但是,女性墮胎「選擇權」與未出生胎兒「生命權」的爭論,再度成為焦點。

2017年2月16日,法國議會通過「電子信息勸阻人工流產罪」的設立法案,所有提供不正確信息、力圖勸阻諮詢者墮胎的「人工流產」(IVG)網站責任人,或將面臨3萬歐元的罰款和兩個月有期徒刑。

當時的婦女權利部部長羅西涅爾(Laurence Rossignol)表示,「目前15到30歲人群關於健康的諮詢,網絡是第一來源。許多反對墮胎的人士將自己偽裝成機構網站或官方綠色熱線,提供『不實』信息,以勸阻女性墮胎。」面臨右派批評時,羅西涅爾甚至說出名言:「為何要由一群男人來討論女性的子宮問題」。

為應對偽墮胎網站關於墮胎女性易患不孕症、會有精神後遺症,以及人工流產會增加乳腺癌、宮頸癌和肺癌的患病風險的「假知識」,法國政府還推出官網「ivg.gouv.fr」,專門為女性解答有關墮胎的各類問題。

在這個天主教傳統的國家,法國婦女為爭取墮胎權的辛酸史,真是血淚斑斑。這次的議會投票表決,是女性對「身體處置權」經過長期奮鬥才爭取到的權利,將提升法國婦女權益,讓墮胎權益更難被撼動,並被認為是實現男女平等的重要一環。

不過將墮胎權入憲的道路並不平坦,反對墮胎權入憲的不只保守派和天主教政治家,法學教授也就法言法,認為不應該將墮胎權入憲。

政治人物宣布對墮胎權利變化的疑慮,認為已經存在的法律保護,不必要寫入憲法。極右派「國民聯盟」領袖勒龐(Marine Le Pen)稱此舉「完全不合時宜」,認為墮胎權在法國沒有受到威脅。

巴黎第二大學公法教授德拉戈 (Guillaume Drago) 也強調,當今法國政治社會中沒有人質疑有關墮胎的立法。他表示,從法律的角度,從國家凝聚力的角度來看,「這是一個重大而嚴重的行為」。憲法是這種認可的正確「載體」嗎?並不是因為憲法規定了一項「權利」或「自由」,其保護就一定要獲得保障。這種「僵化的憲法」並沒有創造共識,無論是政治上的、法律上的還是社會上的。「墮胎權」的「憲法化」甚至將導致反對其他憲法權利,例如醫生的良心自由。

而且,無論是在法國立法中,還是在歐洲人權公約 (ECHR) 的法律層面,都沒有「墮胎權」。歐洲人權法院 (ECHR) 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承認「墮胎權」。相反,它指出「尊重私人生活的權利不能 [……] 被解釋為包含墮胎權」,出於公共衛生原因(母親、孩子的健康、出生率)尋求防止訴諸墮胎的國際承諾清楚地表明這不是一項「權利」,否則為什麼要限制它並阻止它的使用?

爭議還在繼續發酵,雖然國民議會表決通過是前進的一大步,但這只是第一步。這個「法律保障自願終止妊娠權利的有效性和平等機會」的決議,還必須在中右派占多數的參議院進行投票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