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17)日三讀通過促轉會擬具之「促進轉型正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及「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增訂第 11 條之 1、第 11 條之 2 修正。該會指出,這次三讀的法案,彌補了過去法制的縫隙、克服過去的不足,後續將由行政院統合各部會攜手持續推動轉型正義,標誌著我國轉型正義工程漫漫長路上的里程碑。 

完備平復「司法不法」、增訂平復「行政不法」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完備平復威權時期國家不法之範圍,將立法撤銷 之司法不法範圍擴及於檢察官、軍事檢察官所為之不法處分,並增訂行政不法之平復。 

從補償到賠償、首次進行財產返還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從「賠償」而非「補償」的角度,更全面、妥適地回復被害者或其家屬相關權利;這部法案也是國家首次處理沒收財產返還,克服前三部補償法案的未竟之業。接下來,將由內政部新設置「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儘速落實權利回復。 

部會協力共進落實轉型正義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增訂第 11 條之 1、第 11 條之 2,為促轉會解散後轉型正義任務得以銜接之重要條文,法案明定可落實轉型正義之法律及組織設計。首要為轉型正義工程提升層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 11 條之 1 明定於行政院設「推動轉型正義會報」,由行政院長擔任召集人,以統合、協調及監督各機關落實辦理轉型正義業務。另外,行政院已規劃設置「人權及轉型正義處」,擔任「推動轉型正義會報」幕僚單位,持續推動國家人權與轉型正義政策。

其次,各項轉型正義任務將依據任務性質,由常設機關承接,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 11 條之 2 明定各任務之業務承接機關、權責及協力義務,如法務部主管平復國家不法及識別與處置加害者事項、內政部主管處置威權象徵事項、文化部主管保存不義遺址事項、衛福部主管政治暴力創傷照顧療癒事項、教育部主管轉型正義教育、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促進轉型正義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事項。涉及跨機關(構)權責或其他轉型正義事項,則由行政院指定。

促轉會強調,「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增訂第 11 條之 1、第 11 條之 2 修正的通過,揭示促轉會的規劃任務完成,部會能夠無縫接軌、協力共進落實轉型正義。上述三部法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將送請總統公布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