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謝方娪台北6日電)防疫政策從清零走向共存,引爆全民瘋搶防疫保單熱潮,卻也因危險發生率大增,多數產險業者採取核保趨嚴、不予續保應對,頻頻遭到民眾投訴。產險公會今天發布3大問答,回應近期常見爭議。

一、對於自動續約的保險商品,保險公司可否主張不予續約?

產險公會指出,防疫保單屬商業保險,保險公司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可選擇停售、拒絕承保或續保,產險公司的防疫保單均為一年期且不保證續保,在發生外在風險鉅變時,保險公司基於風險胃納和經營安全等因素考量,自非必然應提供客戶相同條件的續保服務。

二、對於已收到保險公司書面寄達「續期保費扣款通知書」,通知保戶依書面指示期限完成交付保費的保戶,保險公司可否拒絕續保?

消基會28日召開記者會指出,有消費者投訴保險公司寄發防疫保單續保通知,卻又拒絕續約,主張照原有合約續保,呼籲金管會處理。

產險公會表示,若產險公司已寄發續保通知書給保戶,並已收取保戶保費,此時自動續約附加條款條件成就,保險契約即為成立,主管機關也已作出原則性說明。

產險公會指出,根據消基會收到防疫險消費者投訴,產險公司拒絕保戶契約到期前的續約申請,共可分為3類,此3類均已收到保險公司續保通知書,均沒有完成繳費,卻接獲保險公司通知拒絕續約。

基於上述3類情況均未完成繳費,產險公會直言「實難稱為續保契約已成立」,除如前述原則以外,對特殊個案仍應依個別情況處理。

三、續保爭議適用保險法第60條解釋嗎?

根據保險法第60條規定,保險遇有危險增加等情形得終止契約或提議另定保費,不過保險人知危險增加後仍繼續收受保費,或在危險發生後給付賠償金額,或其他維持契約表示者,喪失前項權利。

產險公會指出,保險法第60條的「危險增加」適用於保險契約存續期間的危險變更,若已構成影響保險公司的風險評估,法令給予保險人對「未到期契約」調整保費或終止契約的依據,例如住火險的使用性質變更、傷害險的職業類別變更等均可適用。

不過,產險公會強調,此次防疫保單續保爭議事件,是前一期保單滿期,產險公司可否拒絕續保所生的爭議,並非保險契約存續期間的危險變更,保險公司也未曾主張依保險法第60條終止契約或加收保費的權利。

產險公會表示,保險公司在全民防疫崗位上,配合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政策,在兼顧公平待客與永續經營前提下,針對中、重症迫切所需的醫療費用保障,適時開發新防疫保單,供消費者選擇投保,保險公司所承擔的社會責任各界應予肯定,希望取代人云亦云式的苛責,彼此攜手、安然度過此次疫情風暴。(編輯:翟思嘉)111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