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24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車輛未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的罰鍰,自新台幣3600元提高至6000元;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主持行政院會後記者會時轉述,院長蘇貞昌說,今年首次行政院會時,他便宣示政府全力維護道安的決心,後續也推動多項精進作為,今天提出修法,針對「汽機車不禮讓行人」等容易造成人員死傷的不當駕駛行為,提高處罰標準或加重罰則,盼能提升道路交通安全。

交通部會後發布新聞稿指出,道交條例修正草案此次共修正19條,增訂2條,共計21條。草案針對未停讓行人罰責擴大範圍,修正汽、機車駕駛人行近「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的罰則;同時也提高罰鍰,將車輛未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的罰鍰,從3600元提高至6000元。

現行汽、機車駕駛人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不暫停讓行人、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先行通過者,記違規點數1點,這次修法提高為2點。

上述行為若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者,草案規範,罰鍰加倍,最高處3萬6000元罰鍰,致人受傷吊扣駕駛執照1年,致人重傷或死亡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草案也規範,未停讓者需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這次修法也修正違規記點制度,依對行車秩序及交通安全危害程度,記違規點數1點至3點,並延長違規點數累計期間、增加累計違規點數及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從半年內達6點,吊扣駕照1個月,改為1年內達12點,吊扣駕照2個月。

修法增訂講習可扣抵違規點數的規定,駕駛人1年內記違規點數達6點者,得自費申請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完成後扣抵2點,1年內以1次為限。

草案也落實歸責及未辦理歸責的配套規定,包含增訂逕行舉發案件被通知人為自然人或非自然人,且未指定主要駕駛人或未辦理歸責他人時,改記汽車違規紀錄或加倍罰鍰;另外,未辦理改記汽車違規紀錄於1年內每達3次者,吊扣其汽車牌照2個月。

國際將「速度管理」列為提升道路安全關鍵因素,草案這次也將嚴重超速的規定,由現行超過規定的最高時速60公里修正為超過最高時速40公里;另外也增訂領有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駕駛執照,未依規定駕駛輕型機車者的罰責,處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駕駛。

另外,為使古董車活動帶動產業發展,除研訂古董車認定標準、核發專用牌照、安全檢驗及行駛道路等配套措施外,並配合增訂領用古董車專用牌照不依規定的時間、路線或區域內行駛者,處以罰鍰及註銷牌照的規定。(編輯:楊蘭軒)111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