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4日電)前撞球選手余依珊被控組織剝皮詐騙集團案,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今天考量她坦承犯行,與部分被害人和解等,依加重詐欺17罪,各判1年至1年6月不等刑期,可上訴。

判決指出,余依珊於民國104年間,與大陸地區人員合組CALL客詐騙集團,由余依珊擔任台灣地區主持人,先由大陸地區負責調派多名女子擔任「CALL客秘書」,隨機撥打電話給被害人裝熟攀談、噓寒問暖,建立信任關係並假意培養感情,接著佯稱經濟狀況不佳、生活費用無著、家人生病等虛構情節,請求提供金錢援助,使被害人同意交付金錢。

判決指出,呂姓等20名被害男子陸續支付金錢,由台灣多名女子取款後,交款給集團會計對帳,再將犯罪所得的75%至80%,透過地下匯兌方式給大陸「CALL客秘書」主持人;犯罪所得的10%至12%,分配給各取款小姐,並按取款小姐與被害男子發生性行為的次數,另發給每次新台幣8000元至1萬元的酬勞,其餘犯罪所得則由余依珊取得。

一審認定,余依珊行為構成20罪判刑4年6月,經上訴,二審認定余依珊構成17罪,另3罪罪證不足,17罪各判1年至1年6月不等刑期,應執行4年徒刑,經上訴遭最高法院撤銷發回,由高院更一審審理。

更一審今天考量17名被害人共被詐騙新台幣179萬7000元,余依珊行為構成17罪,考量她坦承犯行並分別與部分被害人和解、賠償損失等情形,依17個加重詐欺罪判處1年至1年6月不等刑期。更一審判決與二審判決比較,僅其中1罪由二審1年4月改輕判1年2月。全案還可上訴。(編輯:李錫璋)111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