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石木欽與佳和集團負責人翁茂鍾不當往來,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等規定案,今天(24日)被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判決依《法官法》罰款任職時最後月俸給總額1年,合計約新台幣354萬元。對此,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直問「人民可以接受嗎?」,建議監察院應提起上訴,釐清真相。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發表三點聲明:

一、石木欽犯後態度惡劣,本判決為何視而不見?

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與佳和集團董事長翁茂鍾不當來往案,衍生約120多位法官、檢察官受調查,且司法院與法務部已將20位法官與11位檢察官移送懲處,對司法信譽傷害至深。

檢視飲宴交遊網絡,可知石木欽不無穿針引線,扮演樞紐角色。但案發至今,石木欽未曾表示懺悔公開道歉,反而透過媒體指控司法迫害,並提告報導媒體求償1000萬,自訴司法院院長許宗力誣告罪,並皆敗訴。石木欽相關聲明,不知法官倫理、不談法院尊嚴,揚言「仰不愧天、俯不怍地」,只認自己是「鬥爭下的犧牲品」;對司法院、監察院的調查疾言厲色,面對自身的行為爭議,則託辭「不想當法官當到沒有人性」,不知悔過的態度,實嚴重毀壞人民對法官群體的想像。

依《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73條準用《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之規定:「懲戒處分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處分輕重之標準:......七、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八、行為所生之損害或影響。九、行為後之態度。」本判決通篇理由,全無論及石木欽惡劣的犯後態度,不但違反上述規定,也不符職務法庭的歷來見解。

二、石木欽罰俸1年,符合懲戒法官的比例原則嗎?

本判決認定有懲戒必要的事實在於,石木欽身為法官,明知翁茂鍾涉有百利案(翁茂鍾曾找石木欽討論百利案),且不能排除自身將來可能成為上述案件的承審法官,但仍在上述案件的審理期間,從翁茂鍾獲悉「未公開發行」的聯亞公司股票讓售消息,讓其次子購入股票並賣出獲利。

又依監察委員估計,石木欽長期買賣相關股票,獲利金額可達5400萬元。石木欽因上開懲戒事實之獲利,金額亦不得小覷。但本判決罰俸1年金額「僅」354萬,符合懲戒法官的比例原則嗎?

此外,石木欽已經退休,罰俸不影響轉任律師的資格,放任這樣善於經營關係的退休法官能擔任律師賺錢,符合懲戒法官的比例原則嗎?

民間司改會整理職務法庭歷年懲戒法官、檢察官名單,被「免職,喪失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有3人、被「撤職」有5人、被「免除法官職務轉任法官以外其他職務」有7人、「罰俸」懲處有12人。其中如前台中高分院曾謀貴法官收受禮物被撤職、新竹地院吳振富法官請助理按摩被免除法官職務、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陳鴻彬法官性騷擾助理被免除法官職務,這些行為相較石木欽明顯輕微,對司法信譽的影響也相對較小,但卻受到比石木欽更嚴重的懲戒處分。石木欽罰俸1年,符合懲戒法官的比例原則嗎?

三、時效爭議、事實真相待釐清,監察院應提起上訴

民間司改會在今年6月28日發表本案法庭之友意見書(二)詳列法律依據,建議:「本案不得以逾懲戒權行使期間而為免議判決,並應適用《法官法》相關規定。......若法官當受『免除法官職務...』、『撤職』...等懲戒處分者,違失情節嚴重,已不適任法官,乃不受追懲期間之限制。」

然而,本判決仍以追懲時效消滅為由,認定石木欽的下述行為均「免議」:
(1)86年至88年間,與翁茂鍾多次飲宴討論百利案。
(2)92年6月20日、93年6月3日,親自接待翁茂鍾進入有門禁管制的最高法院。
(3)87年至88年間,以配偶名義購買怡安公司股票。
(4)92年至96年間,以配偶或次子名義買賣怡安公司股票。

民間司改會認為,本判決上述「免議」部分顯有法律爭議,涉有「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的違誤。建議監察院應提起上訴,釐清爭議。

也由於監察權彈劾事實被認為超過追懲時效,因此本判決並沒詳加調查免議部分的彈劾事實。例如,購買股票的金流來源、石翁見面會談的內容。尤其是聯亞股票的買賣,本判決認定買股票已罹時效不予調查,但賣股票在時效內予以調查,而僅調查「一半」的事實,從而錯失闡明法官倫理規範、揭示法官高於一般公務員之品格操守的機會。民間司改會建議監察院應提起上訴,釐清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