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近年重大社會案件頻傳,早從2015年就在立法院提出草案的「跟蹤騷擾防制法」,才再度引起政壇重視。而立法院會今(19日)終於三讀通過「跟蹤騷擾防治法」,明定跟騷行為最高可處5年有期徒刑,書面告誡後2年內再犯,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法官訊問後認定有反覆犯罪之虞,得預防性羈押。

去年底台南發生馬來西亞籍長榮大學女大生遭男子強擄殺害後,今年4月屏東又發生女性遭假車禍擄殺的事件。行政院才在今年4月22日通過「跟蹤騷擾防治法」草案,但朝野針對跟騷類型該不該侷限於「性與性別有關」,以及對於跟騷犯罪僅有書面告誡,一度造成朝野立委意見分歧;原因在於,若跟騷行為定義侷限在「性與性別相關」,許多騷擾行為被害人恐無法明確提出證明。

今天通過的「跟蹤騷擾防治法」條文則明定,跟蹤騷擾是針對特定被害人,反覆或持續做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的8大類行為,包括:監視、跟蹤、盯哨守候、威脅辱罵、歧視、要求約會、以電子通訊設備干擾、冒用個資訂購貨物等行為入罪,最重刑責可關5年。

三讀條文也明定,警察機關受理案件應即調查、製作書面紀錄,經調查行為人有犯罪嫌疑,應予書面告誡,行為人或被害人對警察機關核發或不核發書面告誡不服時,得於收到通知10日內經原警察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表示異議,原警察機關應立即更正,或於5日內加具書面理由送上級警察機關決定,行為人或被害人對上級警察機關決定,不得再聲明不服。

而警察以書面告誡犯罪嫌疑人,並採取其他保護措施,如經告誡後2年內再犯者,法院得核發保護令;保護令有效期間最長為2年,自核發時起生效,保護令有效期間屆滿前,法院得依被害人聲請或依職權撤銷、變更或延長,延長保護令的有效時間每次不得超過2年。

罰則方面,跟蹤騷擾屬於告訴乃論罪,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者,加重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違反保護令者,得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院院會中午三讀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   圖:張良一/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