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今(8)日就323佔領行政院案,進行更一審宣判,結果認為該案中行為人魏揚被控煽惑罪部分不受理裁定,至於毀損公務員掌管物品罪部分則判斷有罪,全案確定。不過,律師團認為,行為人所為已該當公民不服從、抵抗權要件,但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判決對此視若無睹,律師團將協助當事人上訴維護其權利,並表示捍衛自由民主秩序之決心。 

反服貿太陽花學運中最關鍵的「323佔領行政院」案,學運領袖魏揚等7人一審被判無罪;二審改判有罪;三審最高法院認7人行使公民不服從,發回更審;後因行政院撤回告訴,高院今(8)日更一審判公訴不受理。  

對此判決,律師團聲明表示,該案之前經最高法院開庭進行言詞辯論,進而就煽惑罪為合憲性限縮解釋,以保障人民之言論自由,殊屬難得。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未接續最高法院於該案弘揚憲法、保障人權之努力,就該案被訴煽惑罪部分為不受理判決,致未就實體進行論斷,錯失難得的憲法時刻。雖係獨立審判之結果,律師團表尊重,但仍表遺憾。 

至於當事人被控訴毀損公務員掌管物品罪,律師團指出,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顯然未考慮當事人行為乃行使憲法第14條集會自由權及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此有司法院釋字第718號解釋,憲法第14條規定人民有集會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以集體行動的方式和平表達意見,與社會各界進行溝通對話,以形成或改變公共意見,並影響、監督政策或法律之制定,係本於主權在民理念,為實施民主政治以促進思辯、尊重差異,實現憲法兼容並蓄精神之重要基本人權意旨可參。  

再者,該案當事人行為係在急迫情況下,基於反對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服貿協議)之立法院議案而不得已之行為,此不僅該當前述憲法第14條集會自由權及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其行為係以公開、非暴力之方式,為保衛民主憲政秩序之行為,依據該案最高法院法刑事庭撤銷發回意旨,行為人所為已該當公民不服從、抵抗權要件。但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判決對此視若無睹,律師團將協助當事人上訴維護其權利,並表示捍衛自由民主秩序之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