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院審理「三中案」今天(10日)辯論終結,合議庭訂10月27日上午11時進行宣判。馬英九在最後無罪答辯陳述時,2度批判檢察官是「非常規論告」、「非常規起訴」;而檢察官則重批馬英九愚弄法庭,犯後態度不佳。

馬英九聲稱依照廣電法規定讓黨政軍退出媒體,卻被控違法,責問檢察官「難道人民守法錯了嗎?」並發表9點答辯:
1.2005年8月19日就任國民黨主席前後,即公開宣示儘快處理國民黨黨產的決策,符合國民黨的利益,並無不當。
2.遵守廣電法即在2005年12月26日前政黨必須退出廣播、電視經營的規定,經專評估利弊得失以及經過他的同意,決定包裹方式出售中投等公司持有的華夏公司股權,「符合國民黨、中投的利益」。
3.政黨存在的目的是要爭取執政,能夠永續發展;公司經營的目標,是在於追求最大商業利潤,兩者不相同,國民黨不是以營利為目的的公司,黨主席對黨的職責,與中投、光華公司董事對公司的董事職責,並不相同。
4.本案許多事實經過是看了法院卷證才知道的,檢察官拿這些當時不知道、不瞭解的事情指為犯罪,不應該也不公平。
5.檢察官稱中投公司前董事長張哲琛就中廣交易案向他報告,即指他犯罪,但對於張哲琛報告的具體內容為何,檢察官沒有調查,「只抽象、籠統說張哲琛有向我報告,然後就說我犯罪」,他無法接受。
6.2005年12月24日中投公司與榮麗公司簽約後發生糾紛,因忙於台北市政及國民黨公務,在無法事必躬親,多次明確要求交易必須合法,參與的律師都瞭解他的要求,但這麼多律師都說合法的事,事隔10多年卻後被檢察官說成犯罪,也無法接受。
7.在2006年3月13日中投與榮麗冗長會議中,雙方各說各話、各持己見、沒有共識,他請李永然、李念祖律師提出可行方案,「這有什麼不對?」
8.與張榮發沒有包裹出售舊黨部大樓、華廈大樓的協議,更沒有2棟大樓總價43億元的約定,檢察官說他與張榮發協議,再交由張哲琛進行協商,卻又在今年6月16日補充理由書中說他和張榮發談妥舊黨部23億元、華廈大樓20億元,檢察官前後所述犯罪事實不一,沒有釐清案子就起訴。
9.國民黨處理黨產是為了向舊時代告別,也是建立新形象的開始,使國民黨重新贏得政權及人民的信賴,這是黨主席的責任。

馬英九表示,從政30至40年,奉公守法、廉潔自持,沒有拿一毛錢黨產放進口袋,也沒有收取買家的錢,在黨主席職務上盡忠職守維護國民黨的利益;強調「我沒有犯罪!」

檢察官論告時,反批馬英九在偵查、審判之前,曾多次找律師演練臨訟避罪之詞「根本在開串證大會」;從偵查卷證得知,馬英九賤賣黨產時,就預置鉅額訴訟救助費用,卻推詞不知道「三中案」交易細節,濫用財經會計專業去掩飾、扭曲相關犯罪行為,根本就是愚弄法庭,犯後態度不佳,建請法院從重量刑,並宣告沒收馬英九、國民黨中央投資公司前董事長張哲琛、前總經理汪海清等3人的犯罪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