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22)天討論通過內政部所提「跟踨騷擾防制法」草案,將跟騷行為立法入罪,並規範8類跟騷行為態樣,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執法單位也能透過預防性羈押、保護令、核發告誡書等方式,在憾事發生之前、即時保護受害人、嚇阻歹徒為惡。原本內政部規劃一年後實施,但行政院長蘇貞昌特別裁示,為使相關修法盡快上路,希望在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屏東縣日前發生假車禍真擄人的命案,朝野立委盼早日完成「跟騷法」立法,要求行政院盡快提出版本,也有多位立委提出自己的版本,將在立法院進行審查。

該草案明確定義,所謂「跟蹤騷擾行為」是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的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該草案列出8類跟蹤或騷擾的樣態,包含:監視、觀察知悉他人行蹤、盯梢守候尾隨,或以其他類似方法接近特定人住所、居所、學校和工作場所;對特定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或其他相類似行為;利用電子通訊設備、網際網路等干擾行為,例如持續打無聲電話也被納入。另包括過度追求,例如已經被對方拒絕,仍要求約會、聯絡,或不斷寄送物品或影像等,以及恐嚇、威脅要散布不利資訊,甚至是濫用特定人名義訂購物品,也在該草案所規範的行為樣態。

內政部表示,若有跟騷行為,警察得以書面告誡,倘若2年內再發生,被害人得聲請保護令禁止。據草案規定,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跟騷事實,且情節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保護令,時效為2年,並得以聲請延長。若犯跟騷行為者,又違反保護令,經法官訊問後,認定有反覆犯罪之虞,得以羈押。

該草案也明定,跟騷行為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違反保護令者亦然。若犯者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50萬元以下罰金。

該草案原訂公布後一年施行,但蘇貞昌認為「跟騷法」刻不容緩,應儘速上路,特別在院會中裁示,將草案修正為公布後6個月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