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太魯閣號出軌造成49死,被視為「情節重大」的人禍,但現行的過失致死罪最重只能判5年,引發外界議論。行政院會今(22)日通過中華民國刑法第183條、第276條有關公共危險及過失致死等罪修正草案,其中因過失致人於死,其情節重大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重大且因而致3人以上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於公共危險罪章第183條第1項增訂加重結果犯,於故意傾覆或破壞公眾運輸交通工具致死、致重傷的情形,予以加重處罰。不過,由於法律不溯及既往,犯下太魯閣號事故的犯嫌李義祥應不會適用於此次修法。

法務部表示,近年來發生多起重大公眾運輸及其他公共安全事故,對於一個行為卻造成多人傷亡,適用現行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的結果,法院最重也僅能處有期徒刑5年,未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且與人民法律感情不符。為避免此種情重法輕情形,法務部長蔡清祥指示著手研議,進而召開刑法研究修正小組會議,參酌專家學者意見並蒐集各國立法例後,擬具刑法第183條及第276條修正草案,並於今年4月19日陳報行政院審查。 

這次修正草案針對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規定分級處罰,除保留一般過失致死情形,最重仍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就其情節及侵害法益結果的程度,依不同程度增訂加重處罰規定,其中因過失致人於死,其情節重大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情節重大且因而致3人以上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於公共危險罪章第183條第1項增訂加重結果犯,於故意傾覆或破壞公眾運輸交通工具致死、致重傷之情形,予以加重處罰,並就未致死傷之過失傾覆或破壞公眾運輸交通工具行為,於其情節重大時,另增訂最重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規定,以符合罪刑相當的原則。

行政院長蘇貞昌裁示指出,法律是人類智慧的結晶,是社會規範的準繩,也是公平正義的防線,而世界各國的法律對各種犯罪型態有其規範,但有時必須與時俱進。譬如在刑法規定過失致死罪,立法當時的交通工具沒有現在這麼大、這麼快,犯罪態樣也因為人類生活型態不同,社會的互動狀況不一,以至於各種犯罪態樣也會有所不同,對於罪跟責之間的規範,其相當性是有必要的。

蘇貞昌說,現行刑法第271條規定殺人罪是死刑、無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十年是地板。但是,過失致死罪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是過失致死罪的天花板,會造成中間有一個差距,有其彌合銜接的必要。因此在這次的修法,區分犯罪情節輕重,以及侵害法益結果的程度,就過失致死罪加重處罰刑度。最嚴重的過失致死罪刑度,最高可以判到十年;最高的十年跟殺人罪的最低十年,就彌合銜接。

蘇揆指出,該案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法務部積極與司法院及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