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白色恐怖、228事件及威權統治時期,政治犯遭沒收的財產及土地等,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今(13)天預告「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草案,以及修改「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計畫在行政院下設基金會,負責處理政治受難者的權利回復;該草案明定,因國家不法行為致死刑、擊斃、刑求致死、緝捕致死或失蹤可賠償新台幣1千萬元;人身自由受拘束最高可賠償950萬元,過去已依法請領補、賠償者,可扣除已受領金額,再給付差額。

促轉會主委楊翠表示,「行政不法」過去並沒有訂在促轉條例中,現在修法納入,讓踐行促轉條例第六條時有平復「司法不公」和「行政不公」的雙重面向。她說,轉型正義不只是公布真相,也要有實際行動,並訂定後續包括:健康、生命權、人身自由,沒收財產的權利回復。

主導該草案的促轉會委員陳雨凡表示,計畫在行政院下新設「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設置董事13人,由行政院遴選相關部會代表4人、學者專家5人,及社會公正人士4人,並新訂回復條例增加賠償標準,在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健康損害,從每一基數計賠(補)償金10萬元、最高60個基數,改為每一個基數15萬元,最高達59個基數(885萬元),但可視情節斟酌增加,最多不超過950萬元。若是死刑、擊斃、刑求致死、緝捕致死或失蹤,賠(補)償金最高則為1000萬元。

而在土地沒收部分,促轉會指出,根據國防部103年「戒嚴時期人民被沒收財產統計分析報告暨土地與房屋清冊」,目前確定有255筆,初步判斷有121筆可原物返還、134筆須以金錢賠償,粗估約30億元,再加上新法制定的沒收財產金錢賠償標準約200億元,合計約230億元。

財源規劃部份,陳雨凡表示,主要來自於政府預算編列,以及從不當黨產的追討中挹注,相關申請應於6年內進行,但可由行政院核定延長2年,最多2次。換言之,申請期限最長可達10年。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草案兩大重點。   圖:促轉會提供

誰可以申請權利回復?怎麼申請?   圖:促轉會提供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草案的賠償標準。   圖:促轉會提供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草案實施時程。   圖:促轉會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