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長陳菊今(28)天率領監察委員巡察行政院,行政院長蘇貞昌答覆王美玉監委有關石木欽案時表示,這是內行人的玩法行為,但法網恢恢,若不是翁茂鍾有一本筆記本,這些違法行為就不會曝光。他要求法務部與內政部就涉入該案的檢警調人員清查,並要法務部提供翁的筆記本,他要親自看看還有哪些人涉案,行政院一定徹查,向人民交代。

法務部長蔡清祥也表示,已就全案扣押物全面調查中,對於巴黎銀行(原為百利銀行)以及諸慶恩先生所遭受到不公平司法過程,將研究能否提再審及非常上訴,或者當事人家屬可以提出司法救濟。內政部長徐國勇指出,已經就兩位涉入員警交由政風及廉政署嚴加調查。

監察院今天巡察行政院,監委王美玉代表內政及族群委員會發言時,表示監院調查石木欽案時,除了發現他違法外,行政院所屬檢、調、警高階人員涉嫌在翁茂鍾與百利銀行的5件訴訟官司中,與其來往密切並給予協助,尤其翁茂鍾涉嫌3大炒股案件的爭議期間,這些人購買他所經營或控制的股票,當民眾看到翁茂鍾與這些審、檢、調、警的高官關係如此綿密,遇到案件時,可以請託這麼多司法人員幫忙處理,市井小民的司法正義要何處尋找?

王美玉呼籲蘇貞昌能夠督促法務部就台北地檢署翁茂鍾他字案的扣押物徹底調查,勿枉勿縱,對社會揭露真相;尤其在巴黎銀行與翁茂鍾的官司中,除了導致諸慶恩壯年辭世造成家族傷痛外,該案的司法不公因涉及國際金融集團可能影響台灣國際聲譽,降低清廉形象指數,行政院有無亡羊補牢的必要?對巴黎銀行及諸慶恩不公平的官司,有無救濟管道?法制面應如何改進?行政院實應藉由此案,整頓檢警調司法人員風紀,還給人民一個不分貧富貴賤,保障基本權利,公平、公正、公開的司法。

王美玉指出,監院調查石木欽案發現不公平的權貴司法事實包括:翁茂鍾與百利銀行的5件訴訟中,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的民事訴訟勝訴關鍵在於「吳仙富偽造有價證券」刑事案件,吳仙富是翁茂鍾親戚及財務副總,當時台南地檢署檢察長方萬富、承辦檢察官曲鴻煜等人,在偵查期間,不避嫌與翁茂鍾見面,而吳仙富從自首不到4個月就起訴、判刑並緩刑,確立翁茂鍾一千萬美金本票債權不存在的勝訴基礎,本票未被執行涉有重大不法疑慮。在訴訟期間,翁茂鍾出售所經營控制的怡安公司未上櫃股票,在翁茂鍾手寫股票出售名單上及匯款收據,有法官石木欽、檢察官王崇儀、方萬富、曲鴻煜、警官劉柏良及調查局主任秦台生等。

警政署的高階警官劉柏良與周幼偉在翁茂鍾訴訟期間,也購買他所控制公司未上櫃股票,翁茂鍾記事本記載刑事警察局經濟犯罪組徐綉岳警官約談翁茂鍾兄弟後,當天晚上翁茂鍾就在頂上餐廳宴請刑事警察局高層以及劉柏良、周幼偉等人。

根據監院調查,百利銀行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的民事訴訟,在第三審訴訟期間,翁茂鍾曾兩度分別拜訪石木欽,檢方羅榮乾、淩博志、調查局秦台生等人,據翁茂鍾記事本記載,他獲得兩項重大消息,一項是知道該案分案訊息,立即拜訪審理該案的庭長林奇福,另一項是獲知OTC告發怡安公司的內線交易。

另外,百利銀行訴訟案件有關諸慶恩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的可議之處是,調查局主任秦台生在事前與翁茂鍾等人共同討論百利後,就有兩封匿名檢舉信分別寄給調查局和台北地檢署,秦台生接到匿名信就上簽要立案調查,雖經台北市調處核定轉陳,但當時調查局局本部並不同意,台北地檢署卻把匿名信又交給秦台生負責。秦長年與翁茂鍾關係密切,並在翁茂鍾民、刑事訴訟期間相繼買進他所經營控制的怡安、聯亞股票。全案偵查過程豈能令人信服?

依據翁茂鍾便條紙記載,他在怡安公司炒股案件有眾多司法檢調與警察人員向他購買怡安公司的股票,在偵查期間,除了石木欽外,翁茂鍾與秦台生有密切接觸,怡安炒股案當時為何從新竹地檢署移轉到台南地檢署管轄,以及台南地檢署不起訴處分是否違法,都有可疑之處,但因偵查卷證遭台南地檢署銷毀,監院無從調查。

另外,翁茂鍾在應華精密公司炒作股票案,曾遭台中院檢羈押在案,經媒體大幅報導,翁茂鍾交保後,司法官繼續與他球敘會面,依據翁茂鍾便條紙手寫名單包括石木欽、秦台生、高階警官宣介慈、周幼偉當時都有向翁茂鍾購買聯亞公司的股票。

對此,蔡清祥回應,發生如此重大司法官違紀案件,個人十分不齒,應當痛定思痛深切檢討。法務部接到行政院轉來監院調查的相關事項,已立即要求高檢署還有調查局,就台北地檢署103年他字案的扣押物要徹底調查,但該案發生時間比較久遠,預計下個月八日呈報行政院函復監察院,爾後將要求檢察官以最高道德標準來要求自己,要求務必遵守檢察官倫理規範,還有檢察官參與飲宴應酬及從事商業投資應行注意事項,凡是涉及違法亂紀,必定嚴懲。

徐國勇則表示,警政署有兩位高階警官涉嫌,該案已由政風室啟動調查,法務部廉政署也正在處理中。惟劉、周2員在這個案子裡面公開說,他們購買股票是多年來都沒有買賣紀錄,歷年來申報財產也都依規定申報。不過,我們仍然要警政署政風室對這段說詞嚴加調查。所以現在有幾項改善作為:要求員警嚴守紀律,避免不當接觸交往、要求員警投資應遵守公務員服務法等規定、主官應強化風紀查處作為、落實法紀教育,培養法治觀念、嚴密風紀探訪,機先防制查處等,以杜絕不當的接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