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換照聽證會昨(26)天登場,中天律師方伯勳提出9大理由,認為NCC對中天裁罰並不適當,中天違法事實查證原則為過失,而非故意,他也向現場專家學者喊話:「希望各位保持被說服的可能性」。

方伯勳指出,首先,中天跟利害關係人都認為中天已經履行改善事項,對於NCC指稱以及外界質疑裁罰案件是否過多、自律機制是否失能,但其實中天前3年沒有任何裁罰紀錄。

方伯勳接著表示,2018年至今裁罰21件,其中與政治有關14件、非政治7件,現在只有5件確定,罰鍰金額133萬元,若把還沒有確定的案件納入裁量,事後情勢有變,今天做成准駁的基礎將不再存在,也會產生後續巨大國家賠償問題。

第二點,裁罰案件中涵蓋政論節目,衛廣法確實有規定「製播新聞及評論,應注意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但後面條文僅提到,製播新聞違反事實查證致損公眾利益要裁罰,顯見立法者有意區隔「製播新聞」與「製播評論」的差異,因為主動製播新聞以及政論主持人聽取來賓意見、適時評論,場景不同,因此NCC以政論節目內容做出裁罰恐有問題。

第三,NCC以中天違反事實查證原則開罰,但這不應該成為不予換照原因,因為查證有三種,包括沒調查、有調查有證明但調查不夠確實、有調查有證明但調查結果故意呈現不同結果,而NCC裁罰理由並無提到中天故意為之,都是過失類型,在努力查證方面可以再努力,不過不應以過失為由不准中天換照,且是否有過失都可以再分析。

第四點,NCC是媒體主管機關,也是媒體監督的行政機關對象之一,中天代理人認為事實查證不是像NCC採取的嚴格事實查證,而是合理查證,才符合新聞播報本質,否則若要窮極一切方法的事前、事後查證,動輒得咎,恐會形成寒蟬效應。方伯勳也舉例,以最常被報導的柚子案而言,許多媒體至今仍在報導,但提及原因均與NCC處分原因落差,顯見也沒有盡到事實查證原則。

第五,關於NCC裁罰21件、共計1073萬元,大部分案件都還沒有確定,NCC在前面的案子還有爭議之下,後面案子就加重罰鍰,這樣裁罰基準是違反行政罰法而無效的,將來一定會在法院爭訟這部分。

第六,NCC裁罰中天的案件,其中就有中天報導NCC裁罰不公、公器私用的案件,對NCC而言屬於涉己事務,NCC應該請求更正,或是基於機關名譽受損,去法院求償,而非用裁罰手段;此外,NCC的裁罰基礎、會議組成、如何做出決議都應該要公開。

第七,中天新聞遭裁罰的次數類型相較其他電視台並沒有過高,扣掉政治類型,僅7件;相較之下,三立電視台2018年至今年9月裁罰件數11件,非政治類的案件比中天高,中天新聞台被罰的次數較多,與台灣政治立場以及主管機關執法有一定關聯。

第八,NCC認為中天未落實獨立審查人機制,這部分是100%違法處分;2014年12月中天准許換照,附款半年內設立獨立審查人,不過中天2017年12月的3年評鑑時,如果NCC認為這是一定要履行的事項,為何此時隻字未提。

第九,NCC指中天報導特定人物過高,方律師認為所謂「比例過高」完全沒有任何法律規範及標準,如果只是根據民眾申訴檢舉,並非一個絕對客觀合理的標準。憲法保護人民的言論自由,根據NCC監測報告來看,所謂特定政治人物報導比例過高之時期,各台報導秒數、則數最多的政治人物確實都是同一人,顯示這是當時新聞熱度的焦點,甚至在108年底總統大選前,其他媒體報導同一特定政治人物比例高於中天,卻從未見主管機關有因此發函裁處或要求改正,難道主管機關沒有選擇性執法、違反公平原則的疑慮嗎?

再舉例「鳳凰雲」報導,也有其他媒體報導卻沒有被裁罰,律師質疑這也是選擇性執法,這樣的裁罰顯然有雙重標準。方律師指出,這21件裁罰都不是主管機關主動,而是民眾檢舉來的,不能因為有檢舉就處理、沒檢舉就沒處理。裁罰次數的背後絕對不是代表中天新聞品質較差!
  
整場換照聽證會,中天遭受不公平的程序對待,高達12次「聲明異議」,遭會議主持人或主席不予理會或駁回,就連聽證會前,律師根據正當法律程序索取資料都被NCC駁回,聽證會上只准NCC使用ppt簡報,卻不准當事人比照辦理,NCC不但拒絕即時提供鑑定資料,還一度拒絕鑑定人口頭回答或僅提供書面答覆,方律師強烈要求「一問一答」,NCC只願意統問統答,不但不說明鑑定過程,也沒有預留足夠的時間詢問鑑定人,完全無視當事人的要求,說好的公平在哪裡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