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3日)金管會宣布,查獲中國人士藉由新加坡金融機構投資大同股票,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3條第1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該投資行為違反上述規定,開罰新臺幣2500萬元、停止股東權利、並限期於6個月內出清持股。
金管會表示,有關中資透過外資違法投資上市櫃股票,均秉持審慎處理及依法行政之作為,並啟動相關查調機制,透過相關管道積極蒐集事證,力求毋枉毋縱,就調查事實及事證綜合審酌之,如有中資涉有違法投資,均即依法處罰並停止股東權利。
另對於合法股東,則致力股東權益保障,如上市櫃公司股東會有影響股東權益之行使,並有違反公司治理原則、股東行動主義之情事,亦依法處分。
金管會證券期貨局今天召開記者會,副局長郭佳君表示,金管會透過各方管道搜集資料比對發現,中資透過新加坡金融機構在去年5月開始陸續買進大同股票,持續大概半年左右,期間中資持股約5.87%,持有逾13萬張大同股票。
金管會同時表示,為吸引外資投資我國證券市場,過去30多年間,我國逐步推動放寬各項外資管理措施,由審查許可制改採登記制,外資參與我國市場之程序更為簡便。
惟因全球投資人跨境投資日益興盛,遵守當地國之法令為基本義務,金管會前已多次重申僑外資及中資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應確實遵守相關管理辦法及證券期貨交易管理法令;本次再度重申,往後如果發現違規情事,將依相關規定從重議處。
金管會開罰大同違法中資2500萬。 圖:翻攝自金管會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