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先前監察院提出監察法修正案,對於民間個人及團體妨礙調查得以處以罰緩,引發擴權一事,監院今(8)日做出修正,明定國家人權委員會處理案件應依正當法律程序及比例原則。人權會副主委高涌誠說,這將對私部門的騷擾降至最低,這也是和監察院5月提出的監察法修正草案版本差異最大的地方。
監察院今(8)日召開監察院會議,會議決議通過「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並撤回監察院109年5月12日函送立法院之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主要改變包括,監察院今年5月提出的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定修正條文第三十條之四,監察院對不具公務員身分之個人、私法人或私人團體無正當理由規避、拒絕或妨礙調查者,處予一定額度範圍之罰鍰,以確保調查職權之順利進行。
不過,監委職權擴及非公務員,引起外界質疑。監院院會今日通過的「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做出修正,明定國家人權委員會處理案件應依正當法律程序及比例原則。
高涌誠說,草案經過兩週密集討論,會中有曾任立委的監委認為監察權的行使,要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與「合乎比例原則」,將對私部門的騷擾降至最低,這也是和監察院5月提出的監察法修正草案版本差異最大的地方。
高涌誠表示,監察院的調查仍以公務員居多,人權會對私人調查的部分,對民眾權利有一定保障,這是法治國家的基本;調查會以公部門為主,私部門是「例外中的例外」,畢竟人權會屬於軟性性質,不太會糾舉跟彈劾,糾彈還是回到監察院常設委員會,對私人騷擾會降到最低。
監院表示,國家人權委員會自109年8月1日第6屆監察委員就任日起正式展開運作,為強化促進及保障人權之職責,落實憲法對人民權利之維護,建立普世人權價值及規範,並與國際人權接軌,因此提出「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使該會有完整之作用法可為遵循,並達成聯合國《巴黎原則》揭示國家人權機構保障及促進人權之目的。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條文共13條,除明定國家人權委員會處理案件應依正當法律程序及比例原則,同時規定處理陳情案件必要時得進行調解,依職權或陳情進行案件調查、訪查或系統性之國家詢查時,得要求政府機關(構)、私法人或私人團體協助配合;各級政府機關(構)因涉及人權侵害事項,必要時得協助人民提起司法救濟及聲請參加訴訟。
監院表示,今日院會通過監察法第26條修正案,明定監察院調查權之行使應遵守正當法律程序及合乎比例原則,以彰顯法治國家監察權行使之基本原則;調查案件除報請結案外,應提出調查報告,賦予調查報告法律位階法源依據;為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將現行有關調查人員對外不得宣洩之規定增訂但書,使與公共利益或人權保障有關者例外得公開,俾監察職權之行使更臻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