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今(30)天於憲法法庭針對「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黨產條例)」釋憲案進行言詞辯論。中國國民黨認為,該條例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第11條言論自由、第14條結社自由、第15條財產權和第23條比例原則,盼解釋全部違憲。但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則提出,黨產條例未侵害司法權、未違反比例原則,符合憲法平等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等,並未違憲,盼大法官宣告合憲。

司法院大法官上午9時針對「黨產條例」第2條、第4條第1款、第2款、第8條第5項前段及第14條規定聲請解釋案,舉行言詞辯論,邀集聲請人、相關機關、關係人、鑑定人等到庭陳述意見,並開放民眾旁聽。

國民黨日前向大法官遞交陳述意見狀,認為黨產條例規定於行政院下設置處理委員會,不受中央行政組織基準法的限制,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4條規定,且其職權凌駕監察權與司法權,違反權力分立原則。且黨產條例規定「於1987年7月15日前成立並依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規定備案」的政黨,自「1945年8月15日起取得或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者,均推定為不當取得,為禁止處分及須申報的財產,完全是針對國民黨,顯然違反平等原則。

國民黨表示,條例中對政黨自1945年8月15日起取得的財產予以規範,排除其他法律權行使的規定限制,違反不溯及既往及信賴保護原則。而黨產條例第5條、第6條、第8條、第9條,過度侵犯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權,違反比例原則,希望大法官解釋黨產條例全部違憲。

黨產會日前向大法官遞交「憲法法庭言詞辯論意見書」,詳細介紹「黨產條例」的立法背景、目的、處理不當黨產的現況,以及對釋憲案爭點的意見。

黨產會今天由主委林峯正、專任委員孫斌、台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林明昕及中興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陳信安代表出席,就大法官所詢爭點逐一說明,表達黨產條例相關規定均合憲之意見。

黨產會強調,我國經歷近40年威權統治,由於分期付款式的民主轉型進程,一直到了2016年,才完成國會的政黨輪替,台灣才在此時首次出現對於過往不公義的財產秩序,進行系統性調查、修復及彌補的黨產條例。可以說,黨產條例正是轉型正義的序曲。回顧過去,這次黨產條例合憲性言詞辯論,也是我國大法官首次審理轉型正義概念。

黨產會指出,就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的處理,憲法並無詳細規範,並非憲法保留事項,自得以法律予以規範;政黨於民主國家中固為人民參與政治的重要媒介,但性質仍非國家機關或憲法機關,何況黨產條例僅處理政黨不當取得的財產利益,並未限制或剝奪其存續。

對於黨產條例是否侵害司法權,黨產會指出,黨產條例授權黨產會於調查後,得作成認定附隨組織的處分,無非等同於一般行政機關得就其管轄事項做行政處分的權責,並未侵害司法權核心,更沒有排除當事人得向司法機關尋求事後、及時救濟的權利,未違背憲法及司法院歷來有關司法權及人權的保障意旨,也未違反權力分立。

至於黨產條例關於附隨組織的定義,即「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的要件,黨產會認為,應從寬審查是否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該會對個案認定及判斷後,事後尚可經司法加以確認,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的要求。另對於黨產條例是否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範圍是否超出立法目的,而違反比例原則,黨產會也一一說明,強調並未違憲。

黨產會強調,大法官本於「憲法守護者」的職責,在我國的民主持續深化的過程,必會守護台灣人民追求自由民主、公平正義的決心,此時,正是對黨產條例做出全面合憲宣告的「憲法時刻」,將政黨、附隨組織不當取得的財產,該人民的還給人民、該國家的還給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