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演鈕承澤涉嫌性侵女工作人員,遭檢方依強制性交罪嫌起訴,一審判處鈕承澤4年徒刑,經上訴,高院日前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等,裁定鈕承澤限制出境8個月。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鈕承澤是電影「跑馬」的導演,因而於民國107年10月間,認識剛加入劇組擔任工作人員的被害女子,對她心生愛慕,同年11月23日要求劇組林姓主管帶被害人到他住處參加私人聚會。

判決表示,當天晚間9時許,其餘賓客先行離去,僅餘林姓主管及被害女子在場,林姓主管為製造鈕承澤與被害女子獨處機會,獨自離開,鈕承澤見屋內僅剩他與被害女子,兩人聊天後,趁機性侵得逞。

鈕承澤在庭訊時辯稱,案發當天他以為被害女子對他有好感,並沒有違反對方意願。法院訊問女子友人、劇組人員、主管後,認定案發前兩人並無任何男女好感情愫存在,鈕承澤也知道被害女子當天表現與平時無異,不可能誤認被害女子對他產生好感。

法官表示,被害女子當天以緊閉雙唇、撇頭、閃躲、推阻等方式拒絕鈕承澤,可見鈕承澤的辯解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鈕承澤另辯稱當天酒醉斷片,但法官並不採信。

法官指出,鈕承澤身為國內知名導演,利用媒體散布消息,形塑兩人存有男女情愫。且在審理中藉由和解書記載內容,試圖營造被害人案發時未傳達出拒絕之意,並暗指對方主動獻身,欠缺性別平權意識,難認有悔悟之心。

一審4月間做出宣判,考量鈕承澤有前科紀錄,以及他曾任演員、現為導演,尚有母親需撫養等生活狀況,並於審理中已與被害女子達成和解,彌補所造成的損害,判決有期徒刑4年。

鈕承澤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二審合議庭審酌,鈕承澤犯罪嫌疑重大,面臨的刑責非輕,常伴有逃亡的高度可能,參酌本案訴訟進行程度,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的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鈕承澤居住及遷徙自由權受限制的程度等,認定有限制出境、出海的必要,爰裁定自6月15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