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刑法》239條「通姦罪」能否維護家庭以及婚姻關係,支持及反對者長久以來不斷對此激辯,就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所提「可單獨對通姦配偶撤告」,屢被婦團質疑無法確保夫妻性忠誠,且對第三者以及出軌者不符合平等及比例原則,大法官在3月31日進行言詞辯論,今(29)日下午4時將在憲法法庭宣示解釋。
該案由18位不同案件法官提出釋憲聲請,大法官曾在3月底於憲法法庭召開言詞辯論庭,邀聲請人、相關機關、鑑定人及法庭之友出庭表示意見。當時在言詞辯論庭針對刑法第239條的立法目的、此法為保障何種法益或基本權利、此法限制或侵害人民何種基本權利、以及審查基準等問題來討論,另就刑法239條「通姦罪」對於能否有效達到立案目的進行討論以及釋字第554號解釋有無變更解釋之必要進行討論。
根據民國91年釋字第554號解釋指出,婚姻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國家為確保婚姻制度之存續與圓滿,自得制定相關規範,約束夫妻雙方互負忠誠義務。性行為自由與個人之人格有不可分離之關係,固得自主決定是否及與何人發生性行為,應受婚姻與家庭制度制約,通姦罪限制人民性行為自由,惟此為維護婚姻、家庭制度及社會生活秩序所必要。
多年來時常投書各大報、召開記者會的婦女新知基金會曾表示,傳統道德對女性性自主的容忍遠低於對男性性自主的寬容,刑法通姦罪被起訴或緩起訴的女性比例、刑法通姦罪被定罪的女性比例,歷年來都高於男性,在抓姦及提告過程中的激烈對立往往撕裂了家庭關係,造成配偶及孩子的心理陰影,導致婚姻關係更加難以修復。可見通姦罪的存在,無助於挽回婚姻。甚至還曾聽聞有女性告已婚男性性侵,卻因證據不足,性侵案未能成立,卻被反告通姦罪的案例。婦女新知基金會期盼讓婚姻關係「始於民法,終於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