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6日電)劉姓受刑人不服假釋遭法務部否准,提起行政訴訟,法院今天認定,監獄提供給受刑人假釋審查委員會的報告表,有事實錯誤及資訊不完整,判受刑人勝訴,法務部應另為適法決定。
全案緣於,高雄監獄於民國106年12月間提報劉姓受刑人假釋,但高雄監獄的受刑人假釋審查委員會審議,不通過假釋案並報請法務部審核;法務部認為劉姓受刑人所犯罪行,危害社會治安,造成被害人身心受有難以抹滅的創傷,應審慎評估他的悛悔情形,有繼續教誨的必要,做出不予假釋的處分。劉姓受刑人不服,經訴願決定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法院調查,依照司法院釋字第681號、第691號解釋及大法官協同意見書的闡述,受刑人不服法務部所為不予假釋的決定,應有尋求司法救濟的權利。
法院認為,法務部對於假釋案的審查,應以正確且充分的事實基礎為依據,但是高雄監獄提供給受刑人假釋審查委員會的假釋報告表,有事實錯誤及資訊不完整的情形,假審會據此審議不通過劉姓受刑人的假釋案,並經法務部認可作成原處分,應屬違法。
法院指出,依據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回復高雄監獄的意見調查表,並沒有如同假釋報告表「警察機關複查資料及意見」欄所記載鄰里觀感不佳,有再犯之虞等內容;依據高雄監獄提供有關劉姓受刑人的接見明細表及各項接見紀錄,劉姓受刑人於101年至106年間,每年至少6次與父、母接見的紀錄,與家人互動尚屬頻繁,但假釋報告表「釋放前覆查表」欄有關「父、母每年接見1 次」的記載,與事實不符。
另外,劉姓受刑人於106年7月17日至10月30日參加高雄監獄附設技能訓練中心丙級喪禮服務班,106年11月8日參加106年度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即測即評及發證等學科測試,並領有中華民國技術士證,足以呈現其教化成果,以及假釋出獄後,能有一技之長,以技術營生的可能性,為有利於假釋審議的事項,但是假釋報告表「在監執行情形簡述」欄並未提供這些資訊。
法院認定,因原處分有錯誤事實及不完全資訊的瑕疵,劉姓受刑人應否假釋,涉及諸多有利、不利的假釋審查項目,劉姓受刑人請求法院判命法務部應作成准予假釋的行政處分,並非有理由。
法院今天判劉姓受刑人勝訴,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法務部就劉姓受刑人的假釋申請案,應依此判決的法律見解,另為適法決定(行政處分)。全案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09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