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自由時報11月17日A2版「林俊宏:國外有防止癱瘓機制」報導指出,國民黨立委翁曉玲等人提案修正憲法訴訟法引發爭議,一五三名律師認為修法通過將導致憲法法庭癱瘓,昨發起「律師界守護憲法遊行活動」,並穿著律師袍走上街頭,反對憲法訴訟法「修惡」;活動發起人、律師林俊宏表示,國外有防止憲法法庭癱瘓機制,國民黨立委提案沒相關配套措施,只抄自己想要的,目的就是讓憲法法庭無法繼續往下走,這樣的制度設計是「非常惡質的立法模式」。
按我國憲法訴訟制度之建立,係參照德國法制,而有關憲法法庭運作過程之防止癱瘓機制,沒有顧慮到,以為立法院對大法官的人事同意權可以配合,在憲法法庭的大法官人力運用,不會發生不足額的問題。而現在在野黨國會多數,立法委員進行憲法訴訟法「修惡」,產生了憲法法庭可能被癱瘓的風險,值得探究。兹將德國憲法法院法規定,有關憲法法院審判庭得以正常運作、不被癱瘓的規定引介如下。
德國聯邦法法院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聯邦憲法法院由兩個審判庭組成。第二項規定:每個審判庭選任8名法官。第四條第四項規定:法官應在其任職期限屆滿後繼續履行職務至其繼任者被任命為止。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當最少有6名法官出席時,審判庭才有能力做出裁判。如果一審判庭在特別情況下無能力做出裁判,則由庭長指令進行抽籤,以確定另一審判庭的法官作為代理法官參與審判,直到最少法官數達到為止。審判庭的庭長不能作為代理法官出庭。詳細的規定見議事規程(按即第三十八條)。以上規定,德國憲法法院不會發生審判庭法官不足額的問題。
另依自由時報11月16日A2版「NCC組織法修正三讀 104項業務將停擺」報導指出,立法院七月十六日三讀通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修正案」,規定NCC委員任滿得連任一次,已連任者不得再任;刪除舊委員得延任至新委員就職前一日的「過渡條款」。並增訂「委員出缺時,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如因立院不同意或出缺致委員人數未達足額時,行政院長應於三個月內補足提名。
我們發現,前述NCC組織法第四條的「過渡條款」為獨立機關防止癱瘓機制之一,卻被刪除了,是否為在野黨國會多數想要癱瘓政府運作,先從法律層次的獨立機關NCC下手,然後再來癱瘓憲法法庭的大法官人事,如此破壞民主憲政秩序,太可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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