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立法院刻正審議中的「反滲透法草案」,大陸委員會今(12)天重申贊成之意,因為台灣有必要參考國際實踐,立法防範境外敵對勢力滲透干預,而從今年5月起,行政與立法部門就共同研議、不斷協商,參採社會各界意見後,才得到在各版本草案的基礎上整合之結果,絕非倉促立法。且可補現行法律的不足之處,如補充規範「在地協力者」、罰則規定、規範對象及加重刑責等規定。

陸委會下午召開例行記者會,副主委兼發言人邱垂正以簡報圖解的方式,說明台灣為何需要「反滲透法草案」,並針對在野黨及部分論者對於該草案的立法背景及規範內容相關批評「釋疑」。

邱垂正說,境外敵對勢力不斷利用台灣自由開放的社會環境,影響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及干預民主政治正常運作。尤其今年初中共提出「習五條」,意圖迫使我方接受「一國兩制」,加劇對我統戰滲透分化,兩岸情勢已發生重大變化。我們有必要參考先進民主國家的實踐,採取適當的防衛作為。

邱垂正進一步解釋,「反滲透法草案」在既有的規範基礎上,於最小限度必要範圍內,針對影響選舉、干預民主程序、妨害社會秩序的5種滲透干預不法行為(違法從事捐贈政治獻金、助選、遊說、破壞集會遊行及社會秩序、傳播假訊息干擾選舉),補充現行法律適用對象、行為態樣及罰則的規範不足,有助於強化民主防衛、維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至於外界質疑行政院為何沒提修法版本?陸委會認為,法案的提案權並不限於行政機關,各黨團及立法委員的提案,我們都予以尊重,過去也不乏重大法案是由立法院黨團或立法委員提案的先例。事實上,從今年5月起,朝野各黨團及立委就陸續提出不同版本的反滲透修法草案,由於各版本草案的規範模式與具體內容具有相當大的差異,這幾個月以來,經過行政與立法部門共同研議、不斷協商,參採社會各界意見後,在各版本草案的基礎上整合的結果,絕非倉促立法。

邱垂正也強調,為了防範境外勢力滲透干預、破壞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先進民主國家都有相關立法予以因應,例如:美國「羅根法案」、「外國代理人登記法」、「反外國宣傳與造謠法」、「反間諜及反偷竊法」、「聯邦選舉活動法」;德國「社交網路強制法」、加拿大「競選廣告透明法」等。至於澳洲近來除了通過「外國影響力透明度計畫法」採取登記制外,也通過「反間諜及外國干預法」,補充既有刑法、國安法、電信法及國家機密保護法的規範對象、行為態樣及刑度之不足。

邱垂正說,現行政治獻金法、公民投票法、遊說法及總統副總統、公職人員選罷法,都禁止境外勢力從事選舉及民主政治相關活動,但對於「白手套」、「中間人」並無規範,境外勢力得以透過「在地協力者」迂迴規避法律規定。有鑒於此,「反滲透法草案」補充規範「在地協力者」。另外,遊說法禁止中國進行遊說,卻未訂定相應罰則,而現行政治獻金法及公民投票法對於境外勢力違法捐贈政治現金或公投經費,只處罰政黨、政治團體、擬參選人、提案人等收受者,對於捐贈者只處罰鍰。(例如:羅文山案是因為「黃埔四海同心會」屬於政治性團體,而受政治獻金法的規範。若是境外敵對勢力透過其他非屬現行規定範圍內的團體進行違法捐贈,就會形成法制上的規範漏洞。)「反滲透法草案」的立法正可以補充規範政黨、政治團體、擬參選人、提案人以外的在地協力所有對象。

雖然現行總統副總統、公職人員選罷法與集會遊行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對於妨害選舉罷免,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合法集會遊行或擾亂社會秩序,均有處罰規定,邱垂正說,「反滲透法草案」特別針對境外敵對勢力介入的情形加重其刑責。(例如,某黑幫受境外敵對勢力指示、委託或資助,在台灣以暴力妨害合法舉行的集會遊行,或舉辦境外敵對勢力旗幟之升旗典禮,擾亂社會秩序,其違法情節特別嚴重,應加重處罰。)

對於外界批評,「境外敵對勢力」、「指示、委託、資助」等用語範圍過廣、意義不明確,容易入人於罪的說法。邱垂正指稱,現行刑法、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等,都有關於「境外敵對勢力」的相關規定;各法律中也有眾多法條規定使用「指示」、「委託」、「資助」 (指示:618條;委託:3066條;資助:56條)。因此,「反滲透法草案」的相關用語都有既有規範基礎及司法實務可循,不會有解釋或適用上的疑難,個案上也會由司法機關做嚴謹的認定與判斷。

另依刑法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故意」是指行為人必須對於犯罪構成要件具備「知」與「欲」,也就是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邱垂正進一步說,「反滲透法草案」並沒有處罰「過失犯」的規定,只處罰故意行為,如果行為人主觀上對於滲透來源或影響選舉、干預民主程序、妨害社會秩序的不法行為,並不具備認知,或者並沒有使其發生的意思,就不會受到處罰,個案上也會由司法機關做嚴謹的認定與判斷。

陸委會副主委兼發言人邱垂正。   圖:謝莉慧/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