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週最熱門的新聞,或許是「卡神楊蕙如與其「下線」蔡福明2人,涉嫌共犯侮辱公署、侮辱公務員案,意外勾稽出楊蕙如疑似以每月1萬元代價,指揮網軍引導輿論風向。國民黨像是撿到槍窮追猛打,民進黨則是急急撇清相識熟稔。楊蕙如一時之間成了人人喊打的過街鼠。

楊案爆發第一時刻,就有人提問那個涉嫌在PTT上散布說「打給台灣駐日辦事處卻被冷漠拒絕,只能搭乘中國駐日使館巴士脫困」的大學生,不是判「無罪」嗎?怎麼「敲邊鼓」的楊女反而惹得一身腥?事實上,這有兩個層面:一是大學生是被法院宣判無罪,而楊女則僅是檢察官起訴,是否有罪還有待法院審酌;其次,大學生是被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5款「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起訴,法定罪刑 「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但法官認為「不足以使人心生畏懼或恐慌,與法規中『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要件不符」為由,裁定免罰;而楊蕙如被指侮辱公署、侮辱公務員,是受《刑法》第140條規範,如果被判有罪,刑責應在「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前者關三天、後者是六個月以下的自由刑;但前者要重罰三萬元以下罰鍰、後者卻僅僅一百元以下罰金。有沒有很怪?說實話,怪透了!

在第一時間,不少人以「單純生意人」為楊蕙如「開脫」。而事實上,「網軍行銷」是網路世代極夯的一門課,網路上隨便搜尋,就能看到有人專門幫忙利用多個不同平台以及大量的「網軍」為您的「產品」做PO文、推文、廣告曝光,增加產品的曝光率,讓產品「被搜尋率」增加。的確是門「生意」,「拿錢辦事」,原先的出發點也是極為單純的。只是,近年「網軍」染上負面意涵,他們「有薪」地幫某特定品牌或利益團體在網路上發聲造勢或辯護,甚至是攻擊競爭對手;在中國大陸,這種被稱為「五毛」的操作更是猖獗。而由於對特定品牌、人物的喜好,出現另一批族群或群體,因為有共同信仰或政治傾向,開始主動來進行網路攻防,這種「○粉」最大的特色則是「無薪」、鬆散。當然,我們也發現有人藉由「○粉」成立粉絲頁,再轉賣、變質的情況,變身「被操作」的對象。

我們再用比較白話的方式解釋「網軍」:他們就是替某個組織服務,為了某種特定目的在網路上製造輿論,影響一般網路使用者思考和判斷的人。他們在做的事情就是俗稱的「帶風向」,這個詞聽起來有一點負面,業界上通常會用「口碑行銷」這個比較中性一點的說法。譬如一家新開的餐飲店,可能投入部份廣告預算,讓「網軍」們上線按讚、給好評,藉此搏得好口碑,讓其他潛在顧客在搜尋時獲得「參考」。這有沒有問題?當然有!這些網軍們可能根本沒吃過店內餐飲卻給予推薦,讓不知情的顧客可能「踩雷」;但除了「詐欺」的道德問題之外,是否構成犯罪?就遊走法律邊緣了。

從上面兩段對「網軍」、「○粉」的介紹,很明顯發現兩者最大的不同在於「組織」與「對價報酬」。楊蕙如是被檢方查到群組中指揮撰文、並有以月薪1萬元招攬其他人加入的簡訊文字。而資深媒體人黃光芹遭韓粉恐嚇、霸凌一事,已喧鬧整年;日前黃在臉書發文指「看到全台灣最大一支霸凌部隊,竟然偽裝正義,出來為蘇處長討公道,我就覺得噁心」,其中最大的問題在於所指控的「部隊」,在教育部簡編辭典中解釋是「各種軍隊的通稱」,而軍隊則是有明確組織、分工;等同指控是「網軍」。但若黃不能證明那些霸凌者有「犯意聯絡」的組織行為、有「對價報酬」的不法所得,那麼最多只能逐一提告,真正累到的恐怕是自己,而且僅能引用對個人的恐嚇、誹謗等罪則,「大砲打小鳥」,最後認錯和解;還可能因境外ID無法追查,讓為非作歹者得以僥倖。

筆者以為,如果有「網軍」誹謗、恐嚇、霸凌的事實,應該援引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論處。「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以儆效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