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65歲以上的長者,每12人就有1人患有失智!」失智症病情只會越來越壞,當患者判斷力隨著病情下降時,對生活基本行為也會逐漸失去辨識能力,甚至有可能遭不肖份子欺詐利用,而患者家屬不只要面對長照的巨大壓力,還要面對可能的法律風險。有鑒於此,有澤律師群特別搜集失智症患者及家屬最常遇到的法律議題,並將平日執業所累積的寶貴經驗收錄於《守護失智病友的法律攻略》一書中,期許以平易近人的文字,分享給失智症病友與家屬,以避免失智症家人「無心」、「不當」行為所造成的傷害。
近年來陸陸續續看到許多中年、老年失智的狀況,到了那個時候監護人就會是失智症病友最重要的守護者。
十多年來我忙著經營自己的生意,雖然有些積蓄,但跟家人的感情卻越來越淡,一兩年也聯繫不到一次。反而是職場上認識的忘年之交小王,除了談得來之外感情也相當深厚,如果有個萬一,希望他能成為我的監護人,我應該怎麼做呢?
2019年6月19日民法修正,加入了所謂「意定監護」制度。什麼是意定監護呢?就是在本人意思表示能力還健全完整的時候,由本人(案例主角)委任受任人(小王),並簽訂委任契約,如果哪一天因為各種因素而需受監護宣告時,會由該受任人擔任監護人。
這樣的制度之所以需要存在,主要的原因就是為了重視個人的自主意志、個人的利益、個人的人性尊嚴,也讓有需要的人可以提早做出準備。畢竟若已經到了意思表示能力欠缺或不足的情況時,法院與家人可能對於將受監護人平常的來往關係不甚理解,預先委任將有助於這個情況。
就「意定監護」契約的訂定或者是變動,該份契約都必須在委任人(案例主角)、受任人(小王)都在場的情況下,由公證人做成公證書才有法律效力,公證人做成公證書後必須於七日內書面通知本人住所地的法院。這一份「意定監護契約」將會在委任人在未來的某日受監護宣告時發生效力。
如果委任人跟受任人陸續訂了好幾份「意定監護契約」時該怎麼辦呢?這個時候如果前後的契約有所牴觸,將會以後契約為準,前契約則視為委任人之撤回。
意定監護的受任人(小王),也可以做為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的聲請人,法院在作成監護之宣告時,如果已經存在著意定監護契約,除非該受任人有明顯不適任或不利本人的情形,否則就應該由該受任人擔任監護人(小王)。若法院作成意定監護宣告前,意定監護契約的雙方都可以隨時撤回契約,於法院作成意定監護宣告後,被監護宣告人(案例主角)得聲請法院終止該契約。
若意定監護人(小王)有顯然不適任的情形,法院得依聲請權人之聲請或者依職權改定監護人。就意定監護人的報酬部分,若原本的意定監護契約已經約定要支付報酬或者無須支付報酬,則依據該意定監護契約支付。如果原本的意定監護契約沒有約定的話,監護人得請求法院酌定報酬。意定監護制度的修法對於適用者而言其實是更加貼心、更加重視個人自主意識的修法。
本案例主角如果希望未來小王能夠成為他的監護人,那麼本案例主角可以先行與小王一起去找公證人訂定「意定監護契約」,由公證人公證後並通知法院,如此一來若本案例主角某日有受監護宣告必要時,就能如願以小王作為監護人。
(節錄自《守護失智病友的法律攻略》第三章)
書名:守護失智病友的法律攻略
作者:林致平、方瑋晨、黃麗蓉、廖國翔、李佑均
策畫:有澤法律事務所
出版社:新自然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