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3)日三讀通過「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未來中央主管機關可公佈實行驗證制度、推動第三方驗證等、指定農產品溯源、建立農場品初級加工場發證制度;若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擅自經營認證業務,可處新台幣60萬元以上6000萬元以下罰鍰。

農委會指出,這次修法有4大重點,其一,比起直接明定驗證制度,讓授權機關另行公告農產品驗證制度會更有彈性;其二,落實三級品管制度,由民間負責認證、驗證,政府只負責監督,角色分配更明確;其三,由於過去為業者自發性溯源農產品,修法後改為「非公告項目自願、公告項目強制」,強化業者生產責任;最後,為強化產品管理、行銷,初級加工廠將獲得登記證明文件。

根據行政院提案說明,農民從事農產品加工規模較小,欲做加工,多以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的農產品加工設施。另外,小規模的加工廠較多,而建造食品加工廠的資本額高,因此農民難以取得食品工廠登記,導致生產的農產加工品無法追蹤、溯源,使通路販售受影響,因此增訂申請登記農產品初級加工場要件,有助於納管該類工作場所,也使農產品符合食安規定。

修正條文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國內特定農產品之生產、加工、分裝、流通及其他有關農產品產銷之過程,公告實施驗證制度與國內特定農產品之類別、品項及驗證基準;至於認證業務的機構,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文件,每次展延期間與有效期限「不得超過5年」。

另外,三讀條文也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擅自經營認證業務,或認證機構違規--在停止受理新申請認證案件期間,受理新申請的認證案件,依法可處60萬元以上、6000萬元以下罰鍰;若未經驗證合格,使勇驗證農產品標章,則可處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至於經營「驗證」業務的機構,需經認證單位認證合格,並核發證書,否則將被處3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罰鍰。欲銷售驗證合格的農產品,應標示產品名稱、原料名稱、淨重、數量、經營者名稱與電話、地址、原產地、驗證標章編號、字號或追溯碼及驗證機構名稱等。

三讀條文也提及,農民或農民團體以國產溯源農產品、驗證農產品、有機農產品、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農產品原料,以合法的加工設施做加工,必須向直轄縣市政府、主管機關申請農產品初級加工場。

農委會表示,這次修法提升了農產品及農產加工品的安全與品質,也維護國民的健康,消費者權益也將更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