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委會今 (10) 日指出,有關國人到大陸任教,是否就會被視為中共政治代理人一事,應審認其擔任「組織」及「職務」屬性而定;如擔任一般學校單純教職,多數機關目前研議認為尚不違反規定。
陸委會聲明稿如下 :
一、 有關國人赴陸任教,事涉兩岸條例第33條之適用問題,與中共政治代理人相關立法完全無涉有關國人赴陸任職,事涉兩岸條例第33條之適用問題,與中共政治代理人相關立法完全無涉。關於中共政治代理人相關修法草案究應採取登記制、禁止制或揭露制,目前尚無定論,政府仍在持續聽取學者專家及社會各界的意見,未來將待社會意見整合及共識建立後,再作更周延妥適的立法。有關指稱「政治干預學術-陸委會開出中共代理人第一槍」、「只要陸委會不高興,赴陸任教者就是中共代理人」等說法,顯屬錯誤解讀,亦與事實顯有不符,特予澄清。
二、 國人赴陸任教,是否違反兩岸條例第33條規定,應審認其擔任「組織」及「職務」屬性而定;如擔任陸方一般學校的單純教職,多數機關目前研議認為尚不違反規定,但尚未經正式會商確認,故亦未對外公開說明 :
(一) 依本會93年3月1日公告,中國大陸黨校為黨務系統,各軍事院校為軍事系統,國務院及各部委、各級人民政府所屬學校,均為政務系統。至於擔任何種職務構成違反兩岸條例第33條規定,須依個案具體事證,判斷是否屬名譽性、非常態性、兼任性、學術性及有無固定薪資等標準,並衡量是否涉及禁止公告三原則而定。
(二) 有關國人擔任中國大陸黨校、軍校以外一般學校的單純教職,本會及教育部等相關機關已多次討論,基於維護國家安全並兼顧學術自由及工作權之立場,多數機關目前研議認為尚不違反規定,但尚未經正式會商確認,故亦未對外公開說明。
(三) 有關國人赴陸任職個案認定,由各該主管機關為之,針對實務個案,本會均會同各該主管機關以一致標準依法行政,並持續檢討相關政策,以期兼顧國家安全、學術自由及人民工作權保障。有關指稱「陸委會與教育部立場歧異」一節,容有誤解,特予澄清。
三、 各機關學校研究人員的選聘資格條件及認定,非兩岸條例適用範圍,係屬其人事職權判斷權責,應予以尊重。中央研究院與各國立、私立大學之研究人員,其選聘資格條件及認定,為各機關學校之人事職權,尚非兩岸條例適用範圍。各機關學校選聘兼任研究人員,依其學術發展需要,考量當事人之學歷背景、學術表現、過去任職經歷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係屬其人事職權的判斷權責,應予以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