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6月3日以涉利用職權收受清潔隊員人事案賄賂,彈劾屏東縣竹田鄉前鄉長傅民雄。彈劾文提到,當時行賄者施某到鄉長家請託時,以為行情價是50萬元,但還是手比「1」,致使傅民雄誤認施某願給100萬元賄賂。不過,最後,這筆賄款因故沒有交付,也沒有成為檢方起訴的範圍裡。傅民雄則否認有索賄情形。
這個彈劾案是由監委蔡崇義、趙永清提出。新聞稿指出,傅民雄於擔任竹田鄉第18屆鄉長期間,辦理清潔隊隊員甄選時,對李某、劉員及施某等3人請託錄取清潔隊員職缺,未主動知會政風機構,並延長原公告報名期間致李某之子得以備妥體檢資料後順利報名,後李某等3人之子經傅民雄親自勾選錄取後,又收受李某及劉員各10萬元,遭檢察官以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起訴,嚴重敗壞官箴。監察院於115年6月3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蔡崇義、趙永清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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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劾文也引述檢方起訴書指出,李某為表達對鄉長感謝之意,分別於該年10月底及11月初,趁傅民雄至李某住家面會時,向傅民雄稱欲交付50萬元或30萬元賄賂,但傅民雄當下不置可否,後李某於同年11月15日至20日之其中1日,再次攜前述所提領50萬元之其中10萬元現金至傅民雄住家,並將該10萬元賄款交予他,傅民雄當下即知該10萬元係李某為答謝錄取李某之子為清潔隊員之對價。
傅民雄收受劉員10萬元作為錄取劉員之子部分,傅民雄向劉員告知公所即將辦理清潔隊員甄選,劉員為向被彈劾人表示感謝之意,於111年9月30日自其名下竹田農會帳戶提領10萬元現金後以橡皮筋綑綁,至竹田鄉公所2樓鄉長室外走廊,將該10萬元現金交予被傅民雄,並向他說「這是一點意思」等語。
施某為讓其子施某之子順利錄取清潔隊員賄賂傅民雄部分,施某於111年7月l日至7日間之某日,至傅民雄住家1樓客廳,向他請託,如事成願以行情價(施某當時心中之行情價為50萬元)之金額作為感謝被彈劾人之對價,並表達不會對傅民雄失禮,同時以右手比出手勢「l」,致使傅民雄誤認施某係願給100萬元賄賂作為對價,但傅民雄當時僅回:「到時候再說」等語,而未立即應允。其後,施某之子果獲第1名之最高分錄取,並於同年10月3日報到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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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施某於不久後之選舉期間聽聞新任鄉長將解雇此次甄選所錄取之清潔隊員,認此時送交賄賂恐白白浪費金錢,又施某之子、劉員之子、曾某、李某之子於112年1月16日試用期3個月過後,果然均遭現任鄉長吳振中解雇,施某因而未交付賄賂予被彈劾人。
不過,對於這段烏龍賄賂,傅民雄書面回應監院表示,「這是不實的指控,跟吳振中解雇時間差很多。施某去我家,要拿給我,我跟他說不要相害,請拿回去,施某當場拿回去,我確實沒有收」。
而監院彈劾文,也沒有進一步說明,鄉長為何心中誤以為比「1」,就是認為要送100萬元賄款。
另外,鄉鎮長把清潔隊職位賣官頻傳,監委還特地在彈劾書附註,重提繼任的鄉長吳振中也因此被彈劾。
吳振中於111年12月25日起就任竹田鄉鄉長,就其利用對清潔隊員之人事任用權,期約以90萬元作為錄取謝某為清潔隊員之對價。該所為刑事部分已經屏東地院114年10月28日114年度訴字第30號刑事判決吳振中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3年10月。褫奪公權4年,已繳交之犯罪所得90萬元沒收。
另吳振中除賣清潔隊員職缺牟利外,竟基於騰挪職缺以安排特定人選之意圖,於甫當選後即仗恃鄉長身分影響機關人事決定,數度指示時任清潔隊長設法解僱4名尚在試用期間之清潔隊員即被彈劾人任竹田鄉鄉長時所錄取之施某、李某、劉某、曾某等4人,迫使清潔隊長捏造不實考核理由並據以終止勞動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