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金管會5月底發布陸資來台投資違法案件裁罰基準,依據投資金額多寡分成4等級,最高裁罰金額為新台幣2500萬元,並於6月1日正式上路。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前,對於陸資違法來台投資,裁罰金額最高僅新台幣60萬元,遏阻效果不彰,為此立法院修正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將未經許可來台陸資最高罰鍰上限,從新台幣60萬元大幅提高到2500萬元,且可按次連續處罰到改善為止,以遏阻陸資違法投資。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新法授權金管會訂定相關子法,因此金管會日前發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理大陸地區投資人來台投資違法案件裁罰基準」,依投資金額分成4個裁罰等級。
首先,投資金額在1000萬元以下、且持有單一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未達1%,得先要求限期改善,已改善完成者免予處罰,如未改善則處12萬元罰鍰。若投資金額在1000萬元以下、且持有單一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達1%,則處12萬元罰鍰。
其次,投資金額超過1000萬元、1億元以下,則以投資金額的2%處罰。若投資金額超過1億元、3億元以下,則以投資金額的3%處罰。
至於投資金額超過3億元,裁罰金額就拉高為投資金額的4%,但上限不得超過2500萬元。
另外,金管會表示,陸資若有違反下列6種情況,將加重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法定最高裁罰金額。包含投資限制投資或禁止投資的業別、擔任公司董事或監察人、持有公司股份比例有涉及實質控制或影響公司經營管理、規避查核、對證券期貨市場或國家安全造成重大影響,或其他情節重大事由。
金管會指出,陸資未經許可從事投資,依規定限期命其停止、撤回投資或改正,必要時得停止其股東權利;屆期未停止、撤回投資或改正者,按前次處分罰鍰金額加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