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27日)審查公民不在籍投票法草案,中央選舉委員會代理主任委員陳朝建受訪時指出,考慮到現有立法相關規定以及社會共識,在公投不在籍投票部分,因為是對「事」的投票,或可執行。
相關立委提案版本規定不在籍投票行使方式,包括移轉投票、特設投票所投票及提前投票等3種,適用選舉種類包括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選舉。
陳朝建受訪時說,不在籍投票分成選舉跟公投,選舉不在籍是對人的投票,公投不在籍是屬於對「事」, 在社會共識上,公投不在籍或可先以實行。
根據中選會報告指出,公民投票是對事的投票,與選舉性質不同,建議可考量以公民投票作為推動不在籍投票的開端。
有關不在籍投票的適用選舉種類,其中總統、副總統選舉,以全國為選舉區,僅有1種選舉票,採行移轉投票,應屬可行,但民國101年、105年及109年總統、副總統選舉及立委選舉均合併舉行投票,立委選舉因選舉區數目眾多,除73個單一選舉區外,尚有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2個原住民選舉區,以及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選舉的選舉票,計有76種不同選舉票,實施不在籍投票,選務過於複雜。
至於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在9種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合併舉行投票情形下,單獨辦理直轄市長、縣(市)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選舉不在籍投票,有選民無法完整行使參政權的疑慮。
而內政部所提供的報告也指出,考量公投事項是對「事」的投票,較不具爭議性,且第15任總統、副總統選舉與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將於109年1月11日合併舉行投票,若採行不在籍投票,將增加選務執行困難,建議可於全國性公民投票優先實施,視其實施狀況,作為未來選舉是否採行不在籍投票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