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在籍投票」制度在國內討論多年,但始終因國外投票的因素而造成疑慮。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明(27)日將審查公民不在籍投票法草案,中選會指出,公民投票與選舉性質不同,是對事的投票,建議可考量以公民投票作為推動不在籍投票的開端。

目前相關立委提案版本規定不在籍投票行使方式有三種,分別為移轉投票;特設投票所及提前投票,適用選舉種類則廣含了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選舉等。

根據《中央社》,以中選會提供的報告顯示,有關不在籍投票的適用選舉種類,其中總統、副總統選舉,以全國為選舉區,僅有1種選舉票,採行移轉投票,應屬可行。但觀諸民國101年、105年及109年的總統、副總統選舉皆和立委選舉合併舉行投票,實施不在籍投票,選務可能會過於複雜。

至於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在9種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合併舉行投票情形下,單獨辦理直轄市長、縣(市)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選舉不在籍投票,有選民無法完整行使參政權的疑慮。

中選會表示,根據內政部提供的報告,公投事項是對「事」的投票,較不具爭議性。對於不在籍投票行使方式,公民投票在數量多情形下,如與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則可採行提前投票方式,除可保障投票權人的投票權外,也可達到選舉與公投同日舉行投票,使公民投票分流效果。建議不在籍投票的方式可於全國性公民投票優先實施,視其實施狀況,作為未來選舉是否採行不在籍投票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