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14)日通過刑法第149條、第150條修正草案,將「聚眾」之要件改為「聚集三人以上」,以資法律適用之明確,同時,也新增危險行為態樣之加重處罰,攜帶凶器聚眾鬥毆,刑責可加重至1/2,並大幅提高罰金,將「公然聚眾」認定標準限縮在「鬥毆」,但為避免引發限縮集會遊行的聯想,政院暫不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

法務部表示,中華民國刑法於24年1月1日制定公布,並自24年7月1一日施行,期間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係於107年6月13日修正公布第190條之一關於環境污染犯罪之規定。惟近日來各地方迭發生多起街頭聚眾鬥毆、滋事、暴力等情事,危及公共秩序與民眾生活安全,造成社會不安,行政院長蘇貞昌指示法務部會同內政部共同研議就刑法妨害秩序罪章之相關條文予以檢討修正。

行政院經過跨部會協調,今天召開的院會通過修正刑法妨害秩序罪章第149條與第150條,明定3人以上為「聚眾」,並增訂攜帶凶器聚眾鬥毆,刑責可加重至1/2,同時大幅提高罰金,並將「公然聚眾」認定標準限縮在「鬥毆」。而內政部原擬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一併將「聚眾」的認定標準明定為3人以上,但據內政部官員表示,政院這次並未將「社會秩序維護法」與刑法一併修正,應該是希望外界不要誤解3人以上集會遊行也要法辦。

據現行刑法規定,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5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政院版修正草案把公然聚眾明確界定為3人以上聚集公共場所,並將罰金300元調升至10萬元。同時,新增攜帶凶器犯之或妨害公眾往來安全,加重其刑至1/2,,而聽從警察機關命令而中止鬥毆、解散群眾,得以減刑。

此外,現行規定要求解散卻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政院版修正草案也把解散命令次數由3次減為2次,罰金從300元提高到8萬元。

行政院長蘇貞昌在院會中還特別提到,自己在大學二年級時讀刑法,《刑法原理》序文中寫:法條有限而世事無窮,以有限之法條,審無窮之人事,勢所難能。因此,法條要與時俱進,刑法罪章裡面,保護國家法益、公共法益、社會法益及人身法益種種不同,所以有些人誤以為這次修法是要對付集會遊行者是大錯誤。這次修法的目的是對於人們生活深惡痛絕的聚眾鬥毆提出方法,也是保護人民安居樂業的有效良方。

蘇貞昌強調,街頭聚眾鬥毆、滋事等暴力情事,危及公共秩序與民眾生活安全,造成社會不安。鑒於刑法「妨害秩序罪」相關條文已不符當前時代需要,為維護社會治安與人民於公共場所的安全,這次修法明確「公然聚眾」定義,並就危險行為加重處罰,就是要讓國人知道政府對維護社會治安的決心,並透過修法作為地方基層員警執行勤務時的法制後盾。因此,請法務部、內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