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21)日通過同婚專法,並以「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名稱避免挺同、反同對專法名稱的爭執。全部專法共27條,「同性婚姻」一詞僅出現一次,其餘都以「第二條關係」稱呼取代。

同婚專法草案出爐,對於同婚的「定義」、「成立之最低年齡(18歲)」、「形式要件」、「實質要件」、「無效與撤銷」都給予明文規定。

在全部27條文裡,僅第二條出現「同性婚姻」一詞,是唯一一次出現該詞者,「稱同性婚姻關係者,謂相同性別之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其餘關於同婚或婚姻等字眼,全部都以「第二條關係」取代。

至於反同團體宣傳同婚法通過後,爸爸可以跟兒子結婚、女兒可以跟媽媽結婚等亂倫現象,專法第5條也規定,為了顧及倫常,並參考民法第983條規定,明訂禁止近親成立第二條關係。也就是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不得結婚。而且因收養關係而成立的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也適用之。

至於同婚登記或離婚,與異性戀者相同,專法規定,第二條關係成立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登記。

對於婚姻的忠誠性、排他性,專法也規定有配偶或已成立第二條關係者,不得再與他人成立第二條關係。且第二條關係之雙方互負同居之義務。

法務部指出,當事人之一方得收養他方親生子女;當事人間互負扶養義務;當事人雙方互為繼承人(草案第23)

對於同婚婚姻,也準用民法總則編、債編及民法以外其他法規關於配偶、夫妻、結婚或婚姻,及配偶或夫妻關係所生之規定。

至於牽涉相當廣泛的家事事件,第25條僅簡單規定,適用家事事件法有關規定。

至於宗教自由或其他自由權利方面,第26條規定,任何人或團體依法享有之宗教自由及其他自由權利,不因本法之施行而受影響,仍得依法行使該等權利。

27條還明訂,該法字中華民國108524日施行。也就是司法院釋字748號解釋文滿兩年之日。

法務部指出,各界對該草案或許仍有不同意見,法務部都表示尊重,並於立法院審議時尊重立法委員依照民意完成最後的立法。希望經過充分討論後,不同意見者能夠彼此體諒,互相尊重,不要因為這個議題而造成社會的不安,並期待在最大公約數下完成立法,以落實保障憲法第7條平等權及第22條婚姻自由。

同婚專法出爐,以「第二關係」取代同性婚姻一詞。   圖:張良一/攝(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