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1月30日) 下午四點由經濟部曾次長領軍,公告108年度再生能源躉購費率,其中最受矚目的離岸風電項目,訂出了5.516元/度的躉購價格,也恢復過去的兩階段費率,以及提高年發電上限等內容。在仔細聽完能源局局長的說明後,不得不讚賞此次審定會各位委員的腦力激盪及辛苦努力,訂出了這麼漂亮且能讓大眾信服的機制,讓筆者對台灣離岸風電發展更有信心。

審慎評估我國條件,制訂合理費率

去年5.8元/度的價格不知道被討論、被攻擊了多少次,誇張到賣國說都滿天飛。今天,經濟部清楚說明我國地理環境,海床條件不如歐洲北海好,水下基礎必須選擇成本較高的套筒式基樁,也考量到冬北季風造成海上施工安全及有限的工作日,將此二項現實且真實的條件基準納入成本考量,訂出合理的5.516元/度費率。相較於其他再生能源躉購費率,今年離岸風電的降幅最大,同時也是馬政府發展以來,降幅最大的一年。

維持兩階段費率,兼顧財政控管及風場維運

社會大眾對前高後低兩階段費率的印象多半停留在開發商前十年賺了高的費率後,就會留下爛攤給銀行,但真實內容不是這樣的。開發商賣電所賺的錢都會優先拿來還銀行貸款,所以多會優先選擇高費率,就像民眾貸款也想早日還清一樣。今年雖維持兩階段費率,但前高後低的級距相較去年(7:3)來得更為合理,改為6:4,代表的是開發商依然能夠用較高的費率快速獲取售電收益,提前還款並提高再投資能力,後階段也不算低的費率則是可以讓開發商有足夠收入做風場維運,永續經營,消除社會大眾對開發商賣了就跑的負面印象。

適度提高年收購發電量,鼓勵技術發展

台灣積極推動再生能源,本就該鼓勵再生能源發電,我國風場如此優良,實在不應該浪費。設定年發電時數這樣的規定,變相不鼓勵開發商發更多的電,將使用較落後之風機,使離岸風電發電量受限,無疑是阻礙技術發展。今日公告雖依舊設有上限,提高至3,750小時,但亦有多發電的配套措施。開發商超過上限的時數,依超出多寡可以20年平均價格或折扣不等來售電,而非使用迴避成本。一方面可吸引開發商使用發電效率更好的風機,提高售電收益,也為台灣帶來更好的風機技術,另一方面讓政府財政能受到一定程度的掌控,不會造成過度的支出。

相較於兩個月前的草案內容,今天的公告可以說是相當有信服力。除了採納具公信力的佐證資料,考量我國特殊地理環境所制定的合理費率,並提出兼顧吸引開發商持續投資的誘因,以及讓社會大眾認同的彈性作法,讓整個離岸風電推動機制更完善。相信,未來離岸風電的推動會更順利,讓台灣海上的風場能夠一個個建置起來。

文/圓周綠(任職電力工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