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2)日,監察院通過對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糾正一案,因國有財產署對建台水泥怠於行使票據權利,導致無法順利復整土地,嚴重損及國產權益。

監察委林雅鋒和副院長孫大川表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發現建台水泥用地租約終止後,在土地復整期間持續開挖之礦產以牟利,但國有財產署卻未主動負起職責;多年後,才對建台提起不當得利之訴訟,雖然在第一審勝訴,但在判決後,未對建台公司之財產聲請假執行,導致第二審判決,建台水泥之負債已大於資產,國有財產署的不當得利債權已無法受償,損及國產權益,有失其權責。

此外,林雅鋒和孫大川也指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於續租換約時竟同意建台水泥改以該公司自行簽發之本票做擔保,且未基於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加上怠於行使票據權利,導致本票逾期失效,因此無法確保土地復整工作順利進行。

林雅鋒和孫大川發現,截至107年3月22日止,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管理的礦業用地未完成復整、水土保持,共計有20案。此外,相關法令並未規範應完成善後之最終期限,加上欠缺強制罰則,因此,經濟部也將邀請相關機關共商對策,健全法制,完善採礦土地之善後處理機制。

最後,林雅鋒和孫大川也提到,本案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經管20案租期屆滿卻未完成復整善後之採礦用地中,有高達18案位處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關係到民眾及國土安全。因此,經濟部在審核礦業權時,應於事前確實評估採礦行為對地質敏感區之影響,規劃適當防治措施,並確保事後落實整復善後工作,以降低開發風險,更須考量土地為不可再生資源,一旦開採礦產,勢必難以回復原狀,故應注意資源永續利用及世代使用正義之重要性,以避免資源耗竭與環境災害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