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動客家媒體法制化與公共化,立法院會今(25)天三讀通過「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並將原為公營的「講客廣播電台」,移轉到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未來客家委員會不再持有媒體。

為落實憲法保障多元文化精神,並保障客家族群傳播、媒體近用權,有效達成客家語言、文化傳承等目的,根據客家基本法第17條規定,政府應捐助設立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辦理全國性客家公共傳播及電視等傳播事項。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主管機關為客委會,創立基金為新台幣5000萬元,由客委會編列預算捐助;基金會業務範圍包括辦理客家廣播、影視製播及經營,發行及推廣客家傳播影音出版品,客家傳播數位匯流媒體、平台、網站建置、經營及推廣,客家傳播人才培育等。

條文明定,基金會設置董事會,置董事11至17人,其中至少2名員工代表董事,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互選,且需具備相當客語能力、自我認同為客家人;置監察人3人。董事、監察人由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推舉,提請行政院長遴聘,並送立法院備查。

條文規定,除董事長為專任有給職外,其他均為無給職。另外置總經理一人,由董事長經公開徵選程序後,提請董事會由2/3以上董事出席、出席過半數董事同意後遴聘。總經理受董事長指揮監督,執行基金會業務。

三讀條文後,民進黨立委蔣絜安上台發言,她強調,法案未來將肩負客語復振傳承的重責大任,以維護客家族群的媒體近用權;有鑑於目前客語復振面臨的困境,將客家公共廣播事項交由專責單位負責,對能維護族群利益,對外則能成為與主流社會溝通的橋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