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研院研究調查指出,台灣SPA總產值已超過250億元,且每年以25%的速度快速成長,市場龐大,與之也衍生許多消費糾紛事件。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今(12)日表示,根據10月上旬隨機於網路調查20家SPA美容業者,有近3成在廣告宣稱涉及療效或課程名稱誇大不實,消基會呼籲主管機關應研議修正相關法規,並針對定型化契約及廣告內容積極查核。

消基會統計2013到2018年間,接獲47件SPA課程退費與消費糾紛的正式書面申訴,接到電話諮詢紀錄更是破百件,糾紛內容以被業者用話術推銷,進而衝動購買高額課程後想解約的案件最多。因此消基會於10月上旬上網隨機找20家SPA美容業者,檢視廣告是否有誇大不實、宣稱療效、引人錯誤等情事。

在調查後發現,有近3成業者在廣告中涉及療效與誇大不實,加上「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近12年來皆未修訂,業者常以買產品送課程或買課程送產品等行銷手法,並藉以規避適用定型化契約,建議主管機關應研議修正,以保障消費者權益,並依法限期改正,若逾期未改則加以裁處,力求導正市場秩序。

消基會補充,「醫療法」第84條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瘦身美容業管理規範」第12條規定,業者刊登食品、化妝品、器材及瘦身美容廣告,不得誇大、虛偽不實、引人錯誤或宣稱療效,並應符合相關法規之規定,違規的業者皆可依「醫療法」第104條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消基會還從書面申訴案件中發現,有人買了10堂美容課程,已用3堂,想退未用的7堂課程費用,業者卻說當事人買的是去角質產品,單據上寫的是產品可用10次,並非10堂課程,且拆封後不能退,質疑設下陷阱。

針對以上問題,消基會呼籲主管機關查核業者使用的定型化契約及廣告內容是否符合規定,販售課程就不應使用產品訂購單混淆視聽;也提醒消費者應先主動了解退費機制,請業者提出說明或契約作為參考,簽約前應先詳讀,並多加利用「消保法」保障的7天契約審閱期,業者的口頭承諾也要書面化、契約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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