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4)日通過交通部所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此次法案修正主要是強化「速度管理」,將嚴重超速的規定由現行超過規定的最高時速60公里下修為超過最高時速40公里,並修正相關規定,加強駕駛人與車輛管理及避免不當駕駛行為,均有助於提升道路交通安全

交通部表示,該草案修正重點包括「落實課責酒駕行為」、「古董車管理」、「速度管理」、「駕駛人管理」、「車輛管理」等5大部分。本次修法最主要改變,包括將嚴重超速的規定,由現行超過最高時速60公里降為時速40公里,比過去更嚴格。以道路速限60公里為例,原法規是開到120公里以上,可處6千元以上、2萬4千元以下罰鍰,未來只要開到100公里,就會被當危險駕駛重罰。

除調降超速速限外,針對酒駕行為,將道安講習時數相關費用由參加者自行負擔,並提高汽車裝載物品掉落、飛散、滲漏等情形的罰鍰額度,也增訂超車行為定義說明,以釐清超車行為與變換車道之差異。

行政院發言人Kolas Yotaka(谷辣斯.尤達卡)於院會後記者會轉述指出,行政院長賴清德裁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通過,並指示在該案送立法院審議後,由交通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以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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