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消息人士指出,美國政府針對台灣自造潛艦一事核發行銷許可給廠商,代表台灣在積極推動潛艦國造,並獲得美國廠商與政府的正面回應。

依據美國的武器貿易管制條例(InternationalTraffic in Arms Regulations, ITAR),行銷許可(marketing license)讓美國國防廠商在實際銷售之前,能夠向有意購買的一方分享武器與技術資訊。

ITAR由國務院國防貿易管制處(Directorate ofDefense Trade Controls)負責執行,它規範特定軍備與相關技術資訊的出口。武器出口商、掮客與其他相關各方必須向DDTC辦理登記,並且取得行銷許可。

美國軍火廠商要出售國防裝備與相關的技術資料,往往會需要相當多的行銷與銷售前的活動,但要進行這些活動,廠商必須符合ITAR的規定,因為ITAR不僅規範國防裝備與相關技術資料的出口,也管到武器與技術資料行銷資訊的散發。

廠商要對外人散發行銷資訊並且進行銷售前的活動,依ITAR必須取得行銷許可,或者申請豁免,否則將面對刑事與民事責任。

並非所有準備與外國個體分享的行銷資訊,都必須取得DDTC的行銷許可,例如在企業網站、展覽、專利登記或媒體報導中可以公開取得的行銷資訊,就毋須向DDTC申請核准。

行銷許可分為兩種:DSP-5與DSP-73,前者屬永久性質,適用於對明確列出的外國個體出口有關非機密國防裝備與技術資料的管制資訊,它又細分為一般與特定兩個類別,差別在於資訊的詳細程度。

DSP-73屬暫時性,適合用於展覽,它讓廠商可以將產品運出國,在展覽或會議中當眾進行動態展示。如果廠商想要同時揭露無法公開取得的相關資訊,必須在DSP-73之外,也取得DSP-5許可。

瞭解美國武器貿易程序的中華民國前海軍官員指出,雖然美國廠商已取得行銷許可,但台灣潛艦國造計畫還有很長的路要走。美國廠商還必須就單一武器或裝備項目取得政府的出口許可(export license),而且之前可能必須跟台灣方面有技術協助協定(technicalassistance agreement, TAA)的洽簽程序。

此外,這位前海軍官員說,從美國不同廠商取得的各種系統如何整合到台灣國際造船公司負責打造的潛艦平台上,也是個考驗。

他說,台灣自造潛艦最大的挑戰,仍在於要有系統工程的概念,必須要整個造艦團隊好好規劃,也必須考量系統整合的相關費用問題。

軍方在去年3月舉辦潛艦國造設計啟動及台船-中山科學研究院合作備忘錄簽署儀式,台船董事長鄭文隆當時表示,海軍的第一艘國造潛艇預計10年內成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