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今(8)日通過刑法修正草案,將涉及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且發生死亡結果者,可以不受30年追訴權時效的限制,如民國85年發生的劉邦友血案、彭婉如命案等,修正為只要凶手在有生之年被抓到,都要接受法律制裁,因此,過去的重大刑案只要追訴權未失效,即可適用新法;另外,也加重凌虐兒童致死的刑責,以強化兒少保護。

目前根據刑法第80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有30年追訴期,若在30年內沒有起訴的話,追訴權將消滅。

至於有關第22章殺人罪章其他部分,包括修正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法定刑,以符合罪責相當原則及量刑之彈性。另有關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而得免除其刑之除外規定,也一併配合修正文字(修正條文第61條、第272條)。修正生母殺甫出生子女的寬減要件,須基於不得已之事由始適用之(修正條文第274條)。依加工自殺或自傷行為是否出於犯罪行為人實行之態樣,分別修正適用不同之法定刑(修正條文第275條、第282條)。

同時,在修正條文第286條部份,增訂處罰凌虐幼童致死、致重傷之加重結果犯,以充分保障幼童之生命、身體法益。

行政院長賴清德對此次刑法修正指出,將可落實「任何人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之原則;而且強力回應社會的期待,請法務部與司法院及立法院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法務部長邱太三在院會後記者會表示,此次修法參考德、日等開發國家的法令,共修正26條,刑法為規範國家刑罰權之根本大法,為使其規範能與時俱進,符合國家社會現況及現代刑法理論,該部均持續檢討修正,此次修正草案落實任何人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之原則、實踐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有關妨害司法公正之結論,並基於刑罰平等原則,刪除業務過失的處罰規定,對於犯罪構成要件文字有欠妥當或明確部分亦一併修正,使之符合罪刑法定原則及罪責相當原則,透過此次修法,相信更能保障全體國民生命財產安全,具體實現司法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