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核定,軍人在服現役期間,非因作戰或非因公而自殺致死亡的案件種類為「因病死亡」,可獲得保險給付;但國防部為了體恤家屬或便宜行事,針對「自殺死亡」請求保險給付之陳情案件往往從寬認定為「因病死亡」,導致軍保準備金營運呈現虧損狀況。

監察委員陳小紅以及包宗和認為已違反《軍人保險條例》規定,並於今(22)日提出調查報告及糾正案,並經國防及情報委員會、財政及經濟委員會聯席會議討論通過。

監委指出,依《軍保條例》規定,非因作戰或因公而自殺致死、殘廢者,將不予給付保險金。但在105年卻出現一案例,康姓現役軍人死亡通報令中所載死亡原因為「燒炭自殺」,卻得以給付,與規定不符。

但國防部查復審計部稱,依10719修正施行前「軍保條例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軍保條例》第13條所稱死亡及殘廢之原因,可使用「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因此,國軍官兵非因犯罪自殺死亡案件,可依《軍人撫卹條例》及《軍保條例》等相關規定核發「因病死亡」撫卹保險金。

監委反駁,《中央法規標準法》明定,命令不得牴觸法律。國防部核定軍人於服現役期間自殺致死歸類為「因病死亡」,是依據上述「軍保條例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但此細則卻違背《軍保條例》;因此,國防部引用「軍人撫卹條例細」規定,還是難以稱「自殺死亡」可以歸類為「因病死亡」,監委認為,國防部現行作法,有便宜行事之虞。

監委表示,在102年至106年間,共有84件軍人因「自殺死亡」辦表險給付案件,金額高達4千8百萬,卻沒有一件被打回。監委指出,國防部基於照顧官兵與家屬,往往從寬審核以「因病死亡」辦理,但此項做法已影響軍人保險金運用效率,應積極修法,而非繼續違法便宜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