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的國家體制是議會制內閣制國家,具有猶太和民主國家的特徵,總統是國家元首,但實權在由國會(Knesset)選出的總理,總理為政府的首腦,透過多黨協商組建執政聯盟;該國沒有成文憲法,國家的根本大法是《基本法》。
一、以色列的國家體制
以色列的國家體制的核心特點是:
1、議會主權:民眾選出 120 席國會議員,國會多數黨或聯盟組閣,總理為行政首長。
2、總理為政府首腦:總理掌握行政實權,是政府的領導人。
3、沒有成文憲法:以《基本法》作為憲法性文件,規範國家結構與權力。
4、司法獨立:最高法院獨立於行政和立法機構,擁有司法審查權。
5、多黨制與比例代表制:選舉制度導致小黨林立,需組建聯合政府,政治生態多元。
總結來說,以色列是一個結合了議會民主、多黨合作、司法獨立及獨特《基本法》體系的國家。
二、以色列最高法院的司法審查權
以色列最高法院擁有司法審查權,能審查立法和行政行為是否違憲,並作為最終上訴法院,對下級法院判決有約束力;它在政府決策和軍事行動上也有干預權,但近年來,特別是 2023 年司法改革後,其推翻政府決策的權力被大幅限縮,但其核心的司法審查角色和對政府合法性監督的權限,仍是其重要權力,
其主要權限有:
1、司法審查權 (Judicial Review): 審查國會立法和政府決策是否符合《基本法》。
2、最高上訴法院: 對所有下級法院判決有最終上訴權。
3、高等法院角色: 在某些情況下作為原審訟訟法院,審理涉及政府行為合法性的案件。
4、干預政府與軍事行動: 曾有權力撤銷「不合理」的政府決策,並干預軍事行動。
三、2023 年司法改革
以色列 2023 年司法改革是納坦雅胡政府推動的一系列法案,其目的在限制最高法院權力、強化政府權力的法案,其核心內容包括限制法院對《基本法》有效性的審查權,以及限制法院以「合理性原則」撤銷政府決策的權力。反對者認為這是對民主的威脅。
四、以色列的「基本法」
以色列的「基本法」是準憲法性質的法律,構成以色列的憲政架構,在功能上相當於其他國家的「憲法條文」, 雖然以色列沒有一部名為《憲法》的文件,但基本法合起來就是「實質憲法」。以色列最高法院在 1990 年代(「憲法革命」)確立:基本法具有高於普通法律的位階,國會普通立法不得違反基本法,否則可被法院宣告無效。
由於基本法可由國會以簡單多數修正,通常沒有:特別高門檻、公投或是複數會期的要求, 這就是以色列2023–2024 年憲政危機的制度根源。
五、司法改革中包含《基本法》的非可訴性
2023 年司法改革中包含《基本法》的非可訴性之訴求,亦即:規定法院不得審查《基本法》的有效性,如果議會通過與《基本法》抵觸的法律,最高法院需由絕大多數法官同意才能宣告其無效。由於以色列國會可用簡單多數通過《基本法》,政府主張:《基本法》具有憲法位階,法院無權審查。 而這正是:「以制憲形式,行削權之實」。而最高法院的傳統立場(1990s–2022)是基本法=憲法,所以普通法律可被違憲審查,但基本法本身原則上不被審查。
六、最高法院對國會的抗衡
(一)國會的「制憲權」不是無限制的
2024 年 1 月,法院明確指出:國會同時擁有:立法權與制憲權,但是制憲權不能被用來摧毀民主制度本身,法院引入的核心概念是:「制憲權濫用原則」(unconstitutional constitutional amendment doctrine)
(二)民主有「最低核心」,不可被移除
最高法院界定,以色列民主至少包含:權力分立、法治國原則、行政權可受有效司法制衡、獨立法院的實質審查能力。而本案的修正案是全面、永久、無替代制衡機制地剝奪法院對行政權的關鍵審查工具,這已破壞民主最低核心。
(三)形式是《基本法》,實質卻是權力集中
最高法院嚴厲指出:該修正案無廣泛政治共識、無穩定制憲程序、明顯為當前政府量身打造,因此不是真正的制憲行為,這是:「披著基本法外衣的普通政治操作」。
七、大法官要盡保護憲法之義務
最高法院對於制憲機關的規定制定,很少有加以審查的例子,但以色列國會行使以立法手段行使制憲權違反了民主、權力分立等的原則,不讓國會對基本法加以審查,這使得最高法院採取抗衡手段。同樣地,國民黨與民眾黨借憲訴法要癱瘓憲政制度,儘管大法官人數不符違憲的憲訴法,但責任在於立法院,且其機關仍然存在,可以順利運作,這個時候,大法官就要盡保護憲法之義務,不要向蔡忠珍這種憲法學者逃避守護憲法的責任。
作者:張正修/曾任考試委員、開南大學法律系系主任、淡江大學公共行政學系兼任副教授、台北教育大學文教法律研究所兼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