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在野黨立委的惡性政治力操作,造成憲法法庭「停擺」迄今將近1年了,對於憲政秩序的嚴重破壞,阻斷了人民受公權力侵害欲尋求有關憲法法庭救濟程序,令人相當遺憾。
查我國憲法訴訟制度之建立,主要參照德國法制,而當初引進時,疏忽了憲法法庭運作「被癱瘓」的風險及防止對策。兹將「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之相關規定摘述如下。
第1條1聯邦憲法法院相對於其他所有憲法機構而言是一個自主和獨立的聯邦法院。2.略。3.聯邦憲法法院自行制定議事規程,議事規程由法官會議決定。
第2條1.聯邦憲法法院由兩個審判庭組成。2.每個審判庭選任8名法官。3.略。
第4條4.法官應在其任職期限屆滿後繼續履行職務至其繼任者被任命為止。1.、2.、3.略。
第15條1.聯邦憲法法院院長和副院長分別為其所在審判庭的庭長。庭長職務可由任職年限最長的法官代理,在法官任職年限相同時則由年齡最大的法官代理。2.當最少有6名法官出席時,審判庭才有能力作出裁判。如果一審判庭在特別緊急情況下無能力做出裁判,則由庭長指令進行抽籤,以確定另一審判庭的法官作為代理法官參與審判,直到最少法官數達到為止。審判庭的庭長不能作為代理法官出庭。詳細的規定見議事規程。3.、4.略。
在民主法治國家,為預防國家法治秩序為一時之政治力量所操控,尤其是經由獲取國家三種權力中之議會(國會)多數而實現大權獨攬與通盤操控,設有憲法訴訟制度來進行「違憲審查」,俾防止立法者之濫權與擴權,德國即為運作成功的一例。
目前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已常在國際上被視為參照模式甚至榜樣,由於其對於法院裁判、行政權及立法權的權利救濟之運作順利,使得立法、行政、司法三種權力的運作無不以聯邦憲法法院的裁判馬首是瞻,促使權力分立制衡原則之運作正常化。
我們發現,前述「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第4條第4項有關法官人事之「防止被中斷」之規定─法官應在其任職期限屆滿後繼續履行職務至其繼任者被任命為止。如此防止憲法訴訟運作「被癱瘓」的規定「他山之石」,又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議事規程係由聯邦憲法法院「法官會議」制訂及修正,有充分的自主與獨立性,也是重點,可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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