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7)日通過經濟部擬具的《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比較大的修法方向包括:無論新、舊礦區都須進行環評(包括6大礦區和60個小礦區),且業者申請新礦業用地須符合「原住民基本法」第21條規定,諮詢半數當地原住民族部落同意,若修法通過,亞泥花蓮新城山礦區確定在3年內必須補辦環評,但在此之前,礦業局長徐景文表示,亞泥展限案已合法通過,仍可繼續開礦行動,而且已申請展限的50案原則上適用舊法,若審核期間新法修正通過,部分將以法律上「從新、從優」的原則,適用有利於業者的規定。

環保團體抗議亞泥展限案持續延燒,立法院也以臨時動議方式要求在明年3月以前不得准駁任何礦權展限案,但目前經濟部礦業局已收受多達50個案件,業者擔心被卡住而必須適用新法,醞釀提起行政救濟,其中,台泥已率先提起訴願。

但是,礦業局長徐景文今天對此回應表示,內部曾邀請法務專家開會討論,該50個礦權展限案例原則上適用舊法,若在審核期間,新法修正通過,將以法律上「從新、從優」的原則處理,適用有利於業者的規定(即舊法)。

今天新通過的政院版《礦業法》修正草案主要內容包括:亞泥新城山等礦業用地面積大於2公頃、近5年內年平均生產量5萬公噸以上的大型礦場,須在修法通過後3年內補做環評;未達此項標準的小型礦場,則必須在5年內補辦,未在限期內補辦,或審查不應開發者,將廢止礦業用地,但在環評未通過前,仍可繼續開採行為,但採礦量將以「內需」為主,外銷量將逐步降低。至於未來新設礦業用地須落實《原基法》的規定,即經過半數當地原民部落的「同意或參與,並得分享其利益」,若未辦理者,得按次暫行停止工程1個月至3個月,直到改善為止,最高可祭出得勒令停工的嚴厲處罰。

據礦業局表示,目前包括亞泥、潤泰(2個)、榮豐、台塑、宜大共6礦區,符合大型礦場補辦環評的條件,另有60個礦區符合小型礦場的條件。

該草案並增訂開採量限制,在礦業執照載明礦業權有效年限及核准開採量,同時主管機關為因應國內需求,可以彈性調整當次核定採取量,幅度以原核定量的10%為限。同時,新增回饋機制,將礦產權利金繳納比率下限、費率區段酌予提高及調整;新增提撥礦產權利金的一部分為回饋措施經費。

除了落實資訊公開和明訂回饋機制,該草案也刪除原來被稱為「霸王條款」的礦業法第31條和第47條,刪除業者申請礦權展限遭駁回可以得到補償的規定,同時,刪除業者得以在地主不同意的情況下得以先行使用土地的規定,除非是要因應國家緊急危難或影響國家重大公益。

不過,主責修法的政委張景森在院會提醒,這次修法後會有3方面的衝擊,各部會要有因應措施,首先,對經濟部主管礦業發展,過去保障長期投資的方式,現在較為縮短(20年一次),長期投資穩定性會較低,對水泥供應的穩定性可能造成影響,經濟部後續應檢討相關的穩定機制。其次,這是第一個在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開發計畫中,明定要納入《原基法》規定,所以對原民會也將造成衝擊,《原基法》第21條的實施辦法應再仔細檢視,否則未來在實際運作時,可能產生執行上的爭議。第三,環評制度也會有新的衝擊,這是第一個把環境影響評估最後的許可權交回各部會,其實這是其他各國的正常作法,但台灣過去的體制並非如此,若此制度實施可行,將使各部會更主動關心所主管事務中的環境衝擊問題,但短期內可能有適應問題。

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此次「礦業法」修正重點,依循「原住民基本法」的精神,保障原住民族權益,並就開採量進行管制,也新增環境保護監督機制,同時落實資訊公開及保障公民參與,兼顧環境保護及產業需求,礦產資源定位以供應「內需」為主軸,以促進經濟及環境永續發展,符合社會最大期待及共識。賴清德並請經濟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