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10)日三讀通過「政黨法」,內政部葉俊榮對此表示,國內目前政黨多達330個,多數為「一人政黨」或「僵屍政黨」,並未正常運作,未來依政黨法第27條規定將可以消除這種既存現象。

根據政黨法第27條規定,政黨若連續4年未召開黨員或黨員代表大會,或連續4年內未依法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或備案年內未完成法人登記,內政部就可以廢止政黨備案。

內政部表示,臺灣於76年7月15日解除戒嚴,開放黨禁,78年人民團體法修正增列「政治團體」專章,將政黨、政治團體與社會團體及職業團體規範於同一部法律,實施一段時間後,該法已難符合政黨政治發展的實務需求,所以自89年初即開始研擬政黨法草案,期間5進5出立法院,去年第6度送請立法院審議,至今日通過立法,歷時17年。

內政部說明,政黨是以參與政治、推薦候選人參選為目的,所以,這次立法的重點包括:建立政黨公平競爭機制、財務公開透明接受監督、政黨組織運作符合民主原則等,因此,未來政黨應辦理法人登記、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定期召開黨員大會並應辦理財務申報,如果違反相關規定,主管機關可處以罰鍰,甚至廢止備案。至於現有已立案的政治團體,內政部將輔導於2年內修正章程轉換為政黨,屆期未轉換者,將廢止其立案。

內政部指出,另根據政黨法第21條及第40條規定,政黨每年應向主管機關提出上一年度的財務書表,未申報或不依法定方式申報且經主管機關通知後屆期仍未申報或未補正者,依情節可處該政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或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內政部補充,政黨法的立法,除了可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健全政黨體質,並符合社會大眾對政黨正向發展的期待外,更是踏出建構完整人民團體法制的第一步,由內政部提出的社會團體法草案已經送請立法院審議中,未來也將研議提出職業團體法草案,讓臺灣的人民團體發展,更符合民主社會公民參與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