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13)日文化部盯上台北市文化局,要求善用資源共同維護文化資產後,台北市文化局今天在網頁貼出「落落長」4800多字的新聞稿回應。台北市文化局副局長田瑋表示,新聞稿內容柯文哲市長都已看過,新聞稿代表台北市府立場,地方與中央並非對立面,北市期望與中央攜手合作,打造更健全之文資保存及永續經營環境,但希望文化部明察理解。
田瑋今天表示,他不能理解「為什麼文化部昨天會發出這麼長的新聞稿內容…」文化部與文化局不是講好,最近就要針對文資保存問題會面研商嗎?怎麼會突然發出這麼「措詞嚴厲」的新聞稿。
台北市政府文化局的新聞稿全文如下:
柯文哲市長13日回應媒體詢問,表達期望文化部多給予私人保存文化資產之補助經費談話後,引發文化部罕見連夜發布新聞稿喊話,臺北市政府深感錯愕。
在國家的運作上,中央政府多為督導及資源分配的角色,不若地方政府是預算執行的實戰角色。台北市文化局也藉此機會,針對文化部所提出的八項質疑提出說明,也讓中央了解地方如何在有限的經費、不足的人力上發揮最大效益的努力。台北市政府本於地方文資主管機關權責,對中央提出各項新法推動問題與善意建議,即期望與中央攜手合作,打造更健全之文資保存及永續經營環境,還望文化部明察理解。地方中央並非對立面,大家都希望國家在文化資產永續保存的共識上發展得更好。
問題一:新版文資法對於「提報文化資產」一事有無降低門檻?法令到底有無完備?
文化部表示,臺灣過去普遍對於文化資產的保存不夠重視,立法院於本屆第一會期所通過的新版文化資產保存法,正是為了解決過去文化資產保存所面臨的各項問題,完備法律機制,其中並未如臺北市政府所稱降低提報門檻之情事。
新版文資法第14條與舊版文資法確實都有賦予非所有權人提報的權利,但在舊法時期,由非所有權人提報之結果僅止於列冊追蹤,後續再由主管機關與所有權人進行溝通,洽詢所有權人對於保存之意願,基本上仍維持了憲法上對私有財產權之尊重;但新版文資法第14條由非所有權人提報後列冊追蹤,卻須於六個月內辦理審議,審議結果有三種可能:一是繼續列冊,二為給予文化資產身份,三則是解除列冊追蹤,此修正條文將造成非所有權人權利擴張、有可能浮濫提報,對所有權人無疑是種「審判」,亦牴觸憲法第15條「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之根本大法。
再者,非所有權人浮濫提報,甚至提報資料內容是否經過查證屬實?加上對於所有權人財產權上的犧牲及剝奪,修法後法令真的有完備嗎?是故市長才說這樣的結果有可能導致所有權人「反抗」,因為相關補償並未見於新版文資法,降低了提報門檻但卻無相關配套及補償措施,是否可給予非主動所有權人,全額修繕補助及「實質權益」尊重,使得文資保存及都市更新相互理解、減少衝突。
問題二:文資法修法完成後,文化部亦已依法完成37項子法的修法作業,強化文資保存程序之「公開透明」、「專業審議」、「利益迴避」以及「暫定古蹟即時性程序」,並寬列預算,增加補助,亦非如臺北市政府所言未有配套?
「專業審議」、「公開透明」、「利益迴避」、係由臺北市文資審議委員會開啟先河,自104年10月15日第73次起,即已率全國之先將審議過程公開透明,全程開放民眾旁聽,並提供民眾表達對文化資產保存議題之想法及建議。
有關文化部所稱,暫定古蹟即時性程序完成,已有配套措施?請問15條配合方案為何?暫定古蹟所造成的賠償配套為何?倘進入暫定古蹟程序,適用17至19條,導致各類都更案,包括都更周邊,非古蹟的權利關係人損失等賠償,沒有敘明上限、沒有賠償的細則、沒有賠償的協議方式,以上均未有相關配套;而第15條以臺北市文化局為例,截至今年9月,已支出專案小組會勘出席費150萬用盡,文化部在此之前有無通知縣市政府增編預算,又因15條新增龐大業務所需人力,中央有替地方著想嗎? 臺北市案量最多、文化部有說過要幫忙嗎?要給錢嗎?要補充因15條而增加的人力需求嗎?
問題三:文化部表示:「依據文資法之精神,文化資產的修復再利用由所有或管理單位負責,文化主管機關係就文資法之落實進行監督,並提供制度性協助」一節,真只是如此嗎?
有關文化部表示:「依據文資法之精神,文化資產的修復再利用由所有或管理單位負責,文化主管機關係就文資法之落實進行監督,並提供制度性協助。」
台北市轄內多數文化資產所有及管理單位若屬公有,係屬與文化部平行之中央機關、公營事業及國立大專院校等,經文化局進行訪查管理維護、修復再利用實際執行情形,多數管理機關皆怨聲載道,表示機關內未具文化資產保存相關專業能力及配合預算編列,導致文資法無法真正落實。
對此,文化局無法不強力介入,且依文資法第28條、第106條進行裁罰,甚或是代為執行。故實際情況並非文化部所言,僅止於監督並提供制度性協助。而若採代執行管維及修復,則所有工作等同落回地方文化局執行,這種負擔中央能瞭解否?
台北市政府促請文化部應尋求行政院協助,由上至下,請各機關確實編列文化資產保存及修復再利用預算及訓練中央單位管維人才,讓文資保存工作確實具體執行。
問題四:文化部所言,目前為了推動位處臺北市的臺北機廠、北門旁鐵道部、齊東街日式宿舍及空軍總部等文化資產修復再利用,將投入超過新臺幣70億之經費?
有關文化部所言為推動位處臺北市的臺北機廠、鐵道部、齊東街日式宿舍群及空軍總部等文化資產修復再利用,而投入新臺幣70億經費等論點,其所提案例為國定古蹟,或由中央單位管理並自行推動活化文化資產,因此,依文資法規定,本應由中央自行編列預算並自行執行修復及活化。
以國定古蹟臺北機廠而言,新版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1條第3項規定:「公有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及其所定著之土地,除政府機關(構)使用者外,得由主管機關辦理無償撥用。」,然而據相關報導所示,文化部今年起為進駐臺北機廠,竟編列一年將近6億之預算,作為租金提供臺北機廠管理單位交通部臺鐵局,如此高額的預算已可補助多處國內文化資產進行修復及活化,然而文化部竟作為租金使用,可見新版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1條第3項並無顯著效力。
另文化部所提「齊東街日式宿舍群」尚未完成修復之歷史建築,文化部文化資產局為該歷史建築的管理機關,文化部亦是後續活化使用之推動單位,本應自行負責進行修復及活化,然而該歷史建築多年前委由臺北市政府協助管理,且文化部遲至近年方完成編列相關工程預算,臺北市政府原已主管400餘處文化資產,然而仍盡心盡力全力投入、協助文化部修繕齊東街日式宿舍群,多年來投入之人力成本早已超出文化部提供之預算經費。且依文化資產管理維護現況而言,目前管有文化資產的部分中央單位,甚至消極維護其管有之文化資產,倘真如文化部所言已積極投入,何來當今部分中央單位、國營事業等放任文化資產破敗之現象。
問題五:對於臺北市所有或管理之文資,文化部也持續挹注資源,協助進行維護與管理。例如,文化部推動「再造歷史現場」計畫,目的即在於希望能協助地方政府,進行區域性文資保存,然而「再造歷史現場」計畫,真如文化部所言??
文化部為推動「再造歷史現場」計畫,目的即在於希望能協助地方政府,進行區域性文資保存。然市府於105年初即進行北投再生計畫,推動北投生態園區概念。文化部為推動「再造歷史現場」計畫,第一次文化局未參與,後文化部於105年7月來函盛情邀約本府參與此計畫。文化局故於105年9月將相關計畫書函報文資局審核。又文化部於106年4月告知將「再造歷史現場」納入前瞻計畫,補助經費為2億23萬8,420元。但與新聞稿所提1億4,000萬差距甚遠,請問為何?且因前瞻計畫遲至今日仍尚未獲中央核定,致使「再造歷史現場計畫」延宕,文化局遂申請本府106年度動支第二預備金計4,086萬2,500元先行辦理。
另,文化局為積極辦理本市大型宿舍群之修復與再利用,擬定「老房子保存再生-城中故事巷計畫」並經本府核定,後申請列入前贍計畫,計2億元辦理原臺北刑務所官舍街區景觀工程及錦町日式宿舍修復工程等。惟因前瞻計畫遲至今日仍尚未獲中央通知,致使「城中故事巷計畫」延宕,文化局亦遂申請本府106年度動支第二預備金計400萬元先行辦理。依文化部新聞稿未見提及此案核定時程,試問目前可有機會獲中央指導補助。
問題六:有關對於專業人力強化部分,指出文化部鄭部長於去年底即指示文化部文化資產局主動以專案補助方式,協助各地方政府委託專業團隊成立文化資產專業服務中心,是否有實質助益?
文化部說目前全國已有14個縣市在本部文資局的補助下成立服務中心,另有6個縣市可望於今年內成立。去年底,臺北市政府文化局長鍾永豐拜會本部時,鄭部長除親自提醒北市府文化局盡速提出申請,文化部更已於今年4月核定相關經費補助,臺北市卻預定明年才會執行,以致專業能量無法即時導入協助。
文化部4月核定之「臺北市推動文化資產(古蹟類)災害防治及訪視查核暨輔導計畫」90萬元(文化局尚須自籌配合款110萬元),係為輔導所有權人建立文資管理維護觀念及執行計畫。透過自主管理達成減少文資致災風險、加速災情通報及災後復原;並非成立文資專責機構。
台北市早於105年即開始執行規劃並委託臺北科技大學張崑振老師辦理「臺北市文化資產(古蹟類)管理維護訪視查核輔導計畫(含防災及緊急應變計畫彙整)」,絕非所說臺北市明年才執行,且目前管理維護期末報告已經完成於辦理結案階段,已完成30處古蹟訪視及各類型文化資產管理維護計畫範本。
文化部之計畫,此防災措施屬於委託案,為請民間團體來操作的案子,但對於台北市400處的古蹟仍屬不足,另外文化局除感謝文化部所給予補助,但是文化局早已在年度計畫中執行,明年亦續編列預算辦理。
問題七:又文化部自99年度起,即以專案補助方式,協助各地方政府在文化局下,成立具有專責組織人是的文資管理單位。惟臺北市從99至101年間,針對文化局文化資產處之籌備,向中央請領補助款共計530萬元,惟卻在100年4月掛牌籌備後,至今始終未曾成立,文化部期待北市府儘速成立文資專責單位或專業服務中心,以強化文資保存之執行能量。
人力機關組織換湯不換藥,如何提供實質幫助?文化局曾於99年起配合文化部政策欲成立文資籌備處,當時並為此特地進駐剝皮寮歷史接區積極掛牌籌辦,但中央僅給予掛牌經費,並未提供籌備人力名額,故文化局雖於100年進行掛牌籌備,惟員額編制仍侷限於該局原有編制,各項人力編制無法擴充,文化局曾向文化部、中央、地方人事相關單位求助,仍舊無解。|
實因過去文化部文資局雖請各地方政府成立文資籌備處,但依地方制度法自治條例相關規程,此舉將使本市專責處理文化資產業務組織降為二級單位。本市非常重視文化資產,如讓此專責機構落於二級單位,對於文化資產工作推行即有困難。針對此組織編制困擾,文化局曾建議文化部為地方政府訂定提升文化資產身份相關組織編制依據,但文化部並未進一步提供解決之道。
然而,文化局仍為考量文化資產實質業務之專業需求,進而調整為專業科室分工,除獨立成立文化資產科專業科室,並新增文化建設科專職處理文化資產工程項目,強化文資專責組織之整體性,作為本市文資籌備處實質組織內容。為此,文化局已努力為文化資產專業業務增加文資辦理人員之編制。
而今日所提人員組織需再進行變革的原因,實導因於新修文資法內容如第15條、第34條等導致新增工作項目進而增加人力需求,這組織調整等需求應該是未來與中央共同檢討之課題,與過去文資籌備處成立背景歷程不同,不應混為一談。
問題八:「文化部刻正展開協調各部會重視中央機關所有之文資,以進行『系統性保存』......」,並期待與其他單位共同努力?
文化部在9月13日發的新聞稿結論中言「文化部刻正展開協調各部會重視中央機關所有之文資,以進行『系統性保存』,並寬列預算協助地方政府強化文資修復再利用之工作。但文化部也深盼臺北市政府能就所有或管理之文化資產,優先支持保存相關預算,並善用文化部所提供的政策工具與資源,與文化部及其他中央單位一起努力」,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想請教文化部所提「系統性保存」究係為何?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中央及地方政府各有職權,所謂系統性保存應有法律為上限,但依照本局數個月以來執行狀況,新修訂之文資法確有缺漏、窒礙難行,例如第14條的提報對所有權人不公平,第17至19條被提報進入審議程序後,依第20條請求補償之說明不清,第34條及38條對於文資保存模式、都市計畫保存模式要求地方政府自訂自審卻沒有標準的審查基準,由委員各自心證,如何系統性整合?
另有關預算層面,各中央機關不依規定配合編列預算,卻要地方機關審查輔導,有如「開封府尹審查宋朝皇室」,還請文化部確實利用行政院高度督促各單位編列實質預算,例如文化景觀蟾蜍山,教育部及台科大不編列預算,所有問題都交由文化局介入處理,因法律不夠嚴謹,文化局根本無權介入。
所謂文化資產之保存,不應該只重視文化資產指定及登錄數量,更應加強法規不足之處,尤其在後端的修復再利用處的補償與給予,方能達到有效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