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於凱道駐紮抗議傳統領域排除私有地已超過70天,4月5日內政委員會審查《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決議送「朝野黨團協商」也已逾一個月「冷凍期」,經時代力量立委高潞.以用一一打電話向召委曾銘宗與內政委員會委員尋求支持,今(9)天下午兩點即將召開第一次黨團協商,上午國民黨立委鄭天財聲援原團表示,無論從「立法者原意」或「各機關文義」來看,傳統領域都應納入「私有地」,將於黨團協商會場提出「七大理由」說服與會委員支持。

鄭天財表示,2015年《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因為《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遲遲沒有公告,十年來都沒有使用機會,因此他修法授權原住民族委員會訂定《劃設辦法》,讓傳統領域從0公頃變成180萬公頃,然而2月18日原民會公告《劃設辦法》,卻又排除私有地使180萬公頃變成80萬公頃。

鄭天財強調,他認為原民會的《劃設辦法》牴觸《原基法》第2條與第21條,會從法律層面來說服執政黨立委。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2條,「行政命令」經審查後,如果發現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應提報院會議決後,通知原訂頒機關更正或廢止;原訂頒機關應於2個月內更正或廢止。

鄭天財表示,行政院於2016年11月7日召開「《原住民族土地及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研商會議》」,當中行政院法規會、內政部、原民會皆認為依據《原基法》第21條,訂定範疇應為「原住民族土地」(包含「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及「原住民保留地」)、「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之公有土地」,因此就「各機關文義解釋」來看,原住民族土地並未限制在公有土地,傳統領域也並未排除私有地。

鄭天財更強調,依據法務部2016年9月19日公文,法務部認為法律解釋應「探究立法者原意」,而立法院會議公報中有記載,2015年修法時他曾發言表示「本席也特別提出修正動議,『增列』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之公有土地,政府或私人土地開發等行為,也應該取得部落同意。」也就是說,他的修法目的是「增加」而不是「減少」須踐行「諮商同意權」的土地範圍;依據「立法者原意主義」,原民會應該尊重立法者原意而非擅自解釋。

此外,鄭天財說,《原基法》第21條第2項規定「補償」事項,補償是針對「限制私有地所生之損失」,若排除私有地,何來補償?他也指出,《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規定「山坡地範圍內之山地保留地,輔導原住民開發並取得耕作權、地上權或承租權...滿五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可見「原住民保留地」為「私有土地」,「原住民族土地」包含原住民保留地也包含私有地。

最後鄭天財強調,如果劃設辦法將「私有土地」從傳統領域中排除,將造成「原住民私有」的保留地需要踐行「諮商同意權」,「財團及非原住民」於傳統領域內的私有土地卻不需踐行諮商同意權的荒謬現象。他將於黨團協商會場提出上述「七大理由」說服與會委員支持傳統領域土地納入「私有土地」。 

※《原基法》第21條第4項:「前三項有關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之劃設、諮商及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之同意或參與方式、受限制所生損失之補償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