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質疑教育部2月提出的新版本「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條例」草案,沒有保障師生權益,憂心編列的退場基金50億,只是白白送給私校,高教工會質疑圖利校董。教育部17日表示,私校退場條例草案注重師生權益,若學校退場時有資產卻沒現金,政府可透過退場基金融資,讓學校優先清償給教師,並非將直接將退場基金給學校用。

教育部技職司長楊玉惠表示,為保障師生權益,教育部推出退場條例仍首重學生權益,不希望學校重因為少子化、收入減少等原因,而併班上課或聘專長與課程不符的教師,導致教學品質下降,若私校真的要退場,除了學生協助轉學安置問題外,教師欠薪或資遣費等,也要優先清償;假若學校有資產但沒有現金,可透過抵押資產,讓政府融資予校方清還債務,並非是直接將退場基金給學校使用。楊玉惠強調,目前教育部法規會,已經審查過退場條例草案,但還有細節要和相關部會確認,預計4月送到行政院,通過後再送立法院,希望這個會期可以完成三讀,下學期就可以開始適用。

高教工會也質疑,為何不明定給教師的資助金以及學生的輔助金?楊玉惠則解釋,教師的資助金應自行予校方協調,政府沒辦法進入,只能給予融資的協助;至於學生方面,不寫明「應」補助學生轉學安置費用,是因為怕學校都丟由教育部處理,還是要先交由校方負責,若真的無法處理才會轉給教育部出面協助。

針對「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條例」(草案),教育部說明如下:

一、    列入「專案輔導學校」之董事會未必符合私立學校法第25條之情形,教育部先以輔導方式維護學校學生及教職員工權益

    現行私立學校法第25條第2項規定,董事會有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未限期改善或改善無效情形下,聲請法院於解除全體董事職務時,重新組織董事會。本條例重點係因少子女化導致學校收入銳減,董事會雖無違反私校法第25條規定,惟學校財務狀況惡化影響學生受教權及教師權益下所給予之規範及監督,以利維護學生及教職員工權益。董事會如有違反私校法第25條規定,仍得依現行私校法規定辦理。

二、    本條例已透過信託機制及加派公益董事及監察人機制,強化專案輔導學校監督機制

(一)    為強化專案輔導學校機制,條例將公開專案輔導學校名單,增加外界資訊。另考量學校仍應保留運作所需經費,經常門資金不宜交付信託,設校基金及不動產信託已可防範董事會掏空;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委託專責單位辦理專案輔導學校財務監控事宜。

(二)    現行條例已明文規定主管機關「應」加派公益董事至少二人及公益監察人至少一人至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法人,公益董事對董事會之重要決議有不同意見時,於教育部核定前不生效力,以強化公益董事監督學校法人之功能。未來遴選專案輔導學校公益董事時,教育部將審酌其專業背景及代表性。

三、    本條例已參照教師法第15條規定保障教師權益,並積極維護學生就學權益

(一)    為保障大專校院教師權益,本條例參照教師法第15條規定,明定因學校轉型致其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時,學校對仍願繼續任教者,除應優先輔導安置其至適當工作外,對有意投入研究機構或產業服務者,應協助其參與就業服務機構提供之訓練。另教職員工優退慰助金之發放基準、條件及領取金額,應由學校法人會商教職員工後定之。

(二)    現行條例草案已明確規範私立學校停辦時,得採直接停辦或停止全部招生後停辦兩種方式,以確保無轉學意願學生能修畢應修學分,減少學生於轉學後因工作等因素而中輟,停辦學校若有轉學需求之學生,教育部將透過基金予以補助學生轉學安置之相關費用,積極保障學生權益。

四、    私立學校停辦後改辦成為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並未違反現行私立學校法之規定

    依據現行私立學校法第71條第1項規定,學校法人停辦後得變更其目的,改辦理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本條例除依循私立學校法規定外,並強化學校法人需無積欠教職員工薪資、資遣費等情形,且未違反法令規定,方得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保障教職員工權益。

五、    「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係補助學生轉學安置轉學所需費用,並融資學校轉型退場所需經費,並未圖利私校董事會

(一)    學校於轉型退場過程中,對於維護學生教學權益及安置作業仍具有其責任,學校如有無能力辦學及安置學生情形時,教育部將透過「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補助學生轉學安置所需交通費、住宿費、材料費、教師鐘點費等費用。學校得就其餘轉型退場所需資金向基金申請融資,教育部將從學校財務結構、計畫可行性及未來還款規劃等面向進行審核,學校應於處分相關財產或取得其他資金來源後,償還融資金額予本基金,解決學校無法立即籌措資金之困境。

(二)    因學校面臨轉型退場所遭遇之急迫性不同,教育部將依據各校情事組成諮詢小組,依實際情形召開相關諮詢會議,審慎核定學校轉型及退場,以協助學校面臨少子女化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