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23日三讀《住宅法》修正案,未來社會住宅將提供經濟或社會弱勢保障,從現行的10%大幅提高到30%,並增設「公益出租人」,鼓勵房東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的弱勢族群,可以免綜合所得稅最高上限抵1萬元,並且也提供弱勢租戶申請3年租金補貼。

為了落實總統蔡英文「居住正義」之政見,立法院三讀通過《住宅法》修正,條文明定,未來社會住宅提供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之比率將由現行的1成提高為3成,弱勢者若現在承租的是違建,也可以申請3年補貼,做為社會住宅蓋好之前的緩衝。

另外,為了避免低所得者因為繳不起社會住宅核定的一口價租金而無法入住,條文中也斟酌承租人的所得狀況和負擔能力訂定分級收費標準,希望社會住宅設定優惠租金與一般應收租金所產生的差額,應該由興辦單位之主管機關吸收,而非由各縣市社會局補貼差額,以避免排擠社會福利預算。

修法中也給予「公益出租人」,若房東將房屋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房東的租金收入所得,每屋每月免納綜合所得稅的額度最高1萬元,鼓勵更多愛心房東能夠幫助弱勢承租者租房。

不過,過去社會住宅所衍生的爭議在於城鄉分佈差異,應兼顧偏遠及離島地區民眾的居住正義,避免因資源分配不均,過度集中於直轄市及都會地區。因此,主管機關應每半年定期公告中央政府補助各地方政府住宅相關經費,以及各地方政府預算執行狀況,並針對財政能力不佳縣市建立適當經費補助標準,不應以競爭型計畫限制偏遠及離島地區之發展。

並且,為了增進社會住宅所在地區的公共服務品質,消除當地居民對社會住宅的成見,條文也明訂,社會住宅應保留一定空間供作社福服務、身心障礙服務、長照服務、幼兒園、青年創業空間、社區活動、文康活動、商業活動,或其他必要附屬設施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