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服務法》雖然有規定旋轉門條款,但民進黨立委李俊俋30日召開記者會指出,民國85年銓敘部含釋卻開了一道巧門,讓金管會財政部等多位官員卸職後,先到公營行庫擔任董監事3年後,再轉到民營銀行任職。

《公務員服務法》第14-1條對於旋轉門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3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5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銓敍部85720日的「85台中法2字第1332483號函」卻指出,有關行政機關轉任公營事業機構人員,仍具有公務員身分,....不適用本條文所稱之「離職」。

李俊俋表示,這個函釋等於讓旋轉門變成了巧門。只要公務員卸任後繼續擔任公營事業相關職務,就不算「離職」;然後再過3年,他們就可轉到民營機構任職。而且政府將第14-1條規定的「職務直接相關」,限縮在「實際的監督與管理」必須與該公務人員業務相關。這個巧門造成許多金管會、財政部高官卸任後,先跑到公股銀行擔任公股董事或董事長等職務3年後,再轉任民間銀行。

李俊俋表示,根據財政部、金管會提供的資料,轉任金融機構的卸任官員高達35位,其中副局(署)長以上多達25位,這些官員都曾為金融機構之主要監督或管理者,退職後藉由轉任公股銀行懂、監事或董事長、經理人等職務,任滿3年後,他們即可不受旋轉門條款規範,直接轉進民營銀行。

李俊俋指出,這其中包括,財政部長李述德及金管會副主委吳當傑等人。他說,例如,吳當傑就是先到土地銀行擔任董事長後,再到民營的華南銀行。這樣會不會讓他們在職時,擔心現在的查察對象就是以後他們的衣食父母嗎?

李俊俋要求銓敘部撤銷這個民國85年的函釋,或是重新解釋;也要求金管會主委丁克華一週內說明,為何金管會主管卸任後都跑到銀行任職,有無違反旋轉門條款?如果銓敘部不撤銷或重新解釋函令,他不排除提出修法,同時也會對銓敘部提出動作。

 

金管會退職人員轉任金融機構名單3-1。   圖:李俊俋提供

金管會退職人員轉任金融機構名單3-2。   圖:李俊俋提供

金管會退職人員轉任金融機構名單3-3。   圖:李俊俋提供

財政部退職人員轉任金融機構名單。   圖:李俊俋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