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92日公布兆豐案初步調查結果,列出兆豐6大缺失。從熟悉美國法遵環境的人看來,金管會的報告避重就輕,是給行政院與一般民眾這種外行人看的。「巷子內」的人一看,就像小英說的「荒腔走板,匪夷所思」。

金管會說,為查明兆豐銀紐約分行遭重罰的事實及檢討相關人員責任,於826日至29日約詢兆豐金前董事長蔡友才等28人。92日向行政院報告初步調查結果,發現兆豐銀行有6大缺失:

1.兆豐銀行紐約分行對於防制洗錢作業無完整的內部作業手冊,對於防制洗錢法令未充分瞭解,致無法落實執行;

2.兆豐銀行獲知紐約分行極有可能遭NYDFS採取監理行動後,未及時派員赴美督導及溝通,錯失協助良機;

3.美國紐約州金融署出具檢查報告後,兆豐銀行總行仍未派員赴美與NYDFS溝通;

4.兆豐銀行總行未出面協調解決分行間資料提供的問題,致紐約分行未能向NYDFS提供完整的說明;

5.兆豐銀行對於有重大缺失的主管機關檢查報告,未建立即時通報董事會機制;

6.兆豐銀行側重業務績效,過度強調包含法令遵循在內的成本撙節。

DFS與兆豐簽署的Consent Order (裁決同意書)已有中文譯本,有興趣者登入「台灣舞弊防治與鑑識協會」網站(www.acfetaiwan.com.tw)即可取得。如果參考「裁決同意書」,從美國法遵觀點逐條看金檢會的報告,會發現金檢會的報告不但「荒腔走板」,有些還「匪夷所思」:

1. 兆豐不僅在洗錢防制,是在「無數的」法遵作業都有「嚴重缺失」,沒有完備的政策與程序。DFS說,兆豐對美國監理法規訓練不足、欠缺足夠知識、幾近無知,嚴重誤解規範完備的洗錢防制法規。金管會太輕描淡寫了!

2. 兆豐銀行獲知紐約分行極有可能遭DFS處罰後,就算及時派員赴美督導及溝通,能做什麼?金管會的調查重點應該是兆豐為何被罰,而非兆豐為何事後沒有擺平這件事。話說回來,兆豐就算第一時間派了一大批人馬「赴美督導及溝通」,金檢發現已成事實,總行錯失了什麼「協助良機」?DFS不是用三寸不爛之舌,就可以說服的;一切要看事實與證據!金管會太小看紐約州DFS

3. 金檢會責怪兆豐銀行總行,在DFS出具檢查報告後,仍未派員赴美溝通。紐約是美國監理金融業最嚴謹的州,不知金管會期待兆豐拿什麼去溝通?沒有足以推翻缺失的新證據,難道去下跪求情?金管會難道不知兆豐在談判桌上,沒有籌碼?

4. 金管會指兆豐銀行總行未出面協調解決分行間資料提供的問題,致紐約分行未能向DFS提供完整的說明。紐約分行對巴拿馬分行在該行的開戶與帳戶活動,本來就要視同一般客戶,善盡開戶前「認識客戶」(Know Your Customer,簡稱KYC)與「實地查核」(Due Diligence)的程序,對交易也要予以監測,以防制洗錢,何況巴拿馬當時屬於洗錢高風險國家。巴拿馬分行雖然同屬兆豐銀行,但對紐約分行而言,仍屬「他行」,只是一般客戶。紐約分行沒有依法辦事,放任巴拿馬分行帳戶不管,屬作業缺失,與總行有沒有出面協調有何關係?金管會大錯特錯!

5. 金管會指出,兆豐銀行對於有重大缺失的主管機關檢查報告,未建立即時通報董事會機制。兆豐根本沒有具備美國「聯邦量刑原則」(Federal Sentencing Guidelines)§8B2.1裡所要求的有效的法遵制度,欠缺的何止是通報董事會機制,兆豐需要建立法遵文化、重整法遵組織與架構、檢視與修訂法遵政策與序。金管會的視野太小了!

6. 金管會指兆豐銀行側重業務績效,過度強調包含法令在內的成本撙節。讀過裁決同意書即知,兆豐的問題不是成本考量;而是沒有法遵文化、缺乏法遵意識,以致對紐約州的監理環境與違規後果無知,導致對法遵的漠視與輕忽,結果是訓練不足、角色衝突、政策與程序不一致、誤解法規、政策未包含應遵守法規、作業未依法規要求等。金管會看不出這是兆豐法遵文化的問題嗎?

金管會所提出的兆豐調查報告,列舉六項缺失,全部不痛不癢,沒有切中要害。有如DFS對兆豐金檢發現缺失的評語「extremely troubling(令人非常憂心)。小英看了,可能又要說「荒腔走板,匪夷所思」。

監理機關的手,大動作高高舉起,卻輕輕放下;手指頭指著兆豐罵,但是卻亂指一通。監理機關法遵觀念未能與國際接軌,難怪業者在台灣舒服慣了,出國就出洋相了!

(作者林宏義曾任保德信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資深副總經理暨法令遵循主管、匯豐銀行洗錢防制副總裁,為台灣資深法令遵循人員,多次於國際會議及期刊發表論述。)